一、制定背景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指出:“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着力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切实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为进一步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加强决策执行,提升决策公信力,促进本区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特制定《静安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13号)、《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5号)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静府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1.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2.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坚持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三)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区政府及区各单位根据决策事项范围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决策事项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通过“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程序
细化决策制定的各项关键程序,包括公众参与环节、专家论证环节、风险评估环节、合法性审查环节、集体讨论环节等。
(五)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和调整
决策执行单位应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策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和公众意见较多等情形,应组织决策后评估,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对决策进行调整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