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文件制定背景是怎样的?
为庆祝建党百年,落实市委关于做好红色革命资源四个“一批”工作(挖掘抢救一批、定级保护一批、申报国保一批、标志纪念一批)的重要指示,按照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文物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静安区通过调查、申报、评审等一系列规范程序,将21处价值较大的红色革命旧址遗址公布为静安区文物保护单位,对加强文物保护利用,促进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本文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认定、公布各级不可移动文物有明确规定:
第三条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三条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对认定、公布各级不可移动文物有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依法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三条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文物所在地的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名录,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本文件的公布过程是怎样的?
2021年1月,正式启动此次红色革命类不可移动文物公布工作。根据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文物局相关要求,区文化旅游局排摸了全区红色革命旧址遗址情况,经与区委党史研究室多次沟通,并征询区规划资源局意见,形成了拟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单,其中16处尚未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红色革命旧址遗址公布为静安区文物保护单位;4处静安区文物保护点公布为静安区文物保护单位;1处更名公布。
3月,组织召开了“静安区革命文物公布工作专家评审会”,与会专家一致同意拟公布的文物名单;6月初召开区文管委工作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拟公布的文物名单;6月18日至24日,拟公布的文物名单通过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8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核定并公布静安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静府发〔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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