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静安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静安区文物保护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以及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海市文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区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增强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保护责任感,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国际静安,圆梦福地”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基础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5〕17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1号)、上海市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的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依法科学地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做到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相结合。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国际静安,圆梦福地”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1.文物基础信息共享,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有所增加。文物本体保护、环境整治和安防技防100%达标,重大文物险情排除率达100%;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保存状况明显改善。
2.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结构优化的博物馆城区体系基本形成,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
3.完善文物保护相关制度,文物保护理论架构基本确立,行业标准体系和诚信体系基本形成。
4.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实现创新突破,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开拓,结构完善的文创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体系基本建立。
5.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
6.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7.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促进中外人文交流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三、落实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
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相关责任,区文化局作为全区文物主管部门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辖区内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
优化机构编制配置,支持文物保护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大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强部门协调
建立由部门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改、财政、房管、建管、规土、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物、公安、房管、建管、规土、环保、市场监管、旅游、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市场监管、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诈骗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对无需移交至其他司法机关的涉案文物,应在结案后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加大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积极开展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工作,梳理具有较高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推荐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公布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划定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市、区政府批准,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探索本区不可移动文物的升级、降级或者撤销程序和馆藏文物退出等机制。全面落实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成档案编制,树立保护标志。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
全面完成文物普查点的梳理工作,依法登记公布,纳入保护名录。为迎接建党100周年,加大对革命史迹的保护,编制全区革命史迹保护规划,对重大的革命史迹进行征收、修缮,并对社会开放。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的破坏。直管公房相关区管企业,应切实落实直管公房中相关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力度。
(三)加强城市更新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高度重视城市更新中的文物保护,确立城市有机更新、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全新思路。加强历史文化名街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留住城市文脉,防止“拆真建假”、“ 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确需要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搞好配合,提高时效。落实国家有关文物保护补偿的要求,依法确定补偿对象、补助范围等内容。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可行性。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研究制订抢救性保护应急工作机制,在旧区改造和土地储备工作中,对具有历史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抢救性保护。
(四)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
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规划管理。在国家文物局、上海市文物局的指导下,统筹协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区文化局会同区规土局共同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上报至市文物局和市规土局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报市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给予公布实施。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完成本区所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中国历史文化名街的保护规划编制和报审工作。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与管理
加强馆藏文物的登记、建档和库房安全管理,完善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定期开展全区馆藏文物保护管理专项检查机制。加大馆藏文物本体保护力度,分类建立本区馆藏珍贵文物修复目录库,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着重做好革命文物的保护修复。规划馆藏文物的征集与鉴定,拓宽文物征集、捐赠渠道,加大对革命文物、抗战文物、行业文物及新时期反映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重要实物的征集力度,完善藏品体系。
(六)加强文物安全防护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完善文物建筑防火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落实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区、街道(镇)、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七)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
指导和支持市民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将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制定文物公共政策应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五、拓展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
深入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充分发挥文物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及各类出版物。推进“党的诞生地”发掘宣传工程,结合重大事件节点,做好革命文物的价值挖掘、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博物馆青少年教育提升工程,建立广泛的馆校合作机制,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促进博物馆青少年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
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机构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着力推进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区域布局结构,持续推进静安博物馆城区建设。推动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健全博物馆运行绩效评估体系,探索建立博物馆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强化与市级博物馆的合作,以提升陈列展览质量和完善公共服务标准为重点,有效提升本区博物馆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资源利用效率,建立全区博物馆展览交流平台,加强优秀文博资源的推送与配送,促进馆藏资源、展览共享交流。加强与现代科技的融合,强化文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拓展文物利用展示方式,丰富文博产品的供给。
提升各博物馆展示利用水平,拓宽近现代文物的利用方式,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大力实施市民优秀传统文化素养提升工程,举办社会参与、市民共享的市民文化节活动,举办各类丰富多彩的弘扬传统文化创意活动,让传统文化走入市民生活,增加市民对传统文化成果的获得感,努力营造城市的优秀传统文化氛围。
(三)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区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加强文物与旅游、文化与商业的融合程度,进一步实施文博资源“进商圈”、“进楼宇”、“进地铁”、“进社区”等项目,形成互动效应,推动地区文化氛围的营造。发挥文物在旅游业中的作用,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都市文化体验旅游、红色旅游等专题线路,发挥文物的休闲旅游功能,提高旅游线路的文化内涵。对历史文化名街、历史风貌保护区中的文物建筑,实行多种保护形式相结合,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切实加强文物市场的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
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博衍生品链条,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稳步推进本区文博单位文创开发试点,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进一步调动文博单位利用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和衍生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培育一批新型文创开发的市场主体。加强文物梳理与共享,用好各类已有文物资源共建共享平台,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提高文创产品设计研发能力。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以文博单位和骨干企业为主导,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合理适度利用
文物利用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六、严格文物执法
(一)完善文物保护制度
根据《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和文件出台、完善区域内文物保护制度,让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相关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
加强区文化市场执法部门执法督察力量。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协作平台。
(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以及失盗、失火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珍贵文物或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责任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教育规划,纳入相关干部、新进人员的培训教学内容。文物、新闻宣传等部门要主动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文物部门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遵守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七、完善保障措施
(一)保障经费投入
加大对文物责任单位的保障经费投入,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域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
(二)重视人才培养
按照上海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对文物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以完善制度、提高素质、优化结构为目标,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保障文物事业的发展。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培养文博人才,实施保护项目与人才培养联动战略,加快文物建筑保护修缮、文物保护修复、展览策划等紧缺人才培养。重视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建立、健全文博行业各项人事制度,适当提高区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三)加强科技支撑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引导和鼓励社会参与和投入,促进文物博物馆事业与教育、科技融合。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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