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应静安区区情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区域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国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包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为适应本区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区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六)预案体系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本区突发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相关部门、街道(镇)、相关委办局和有关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文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关区级协调机构负责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本区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计划、方案和措施。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突发事件街道(镇)应急预案。街道(镇)应急预案是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街道(镇)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街道(镇)应急预案由街道(镇)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5.突发事件基层单元应急预案。基层单元应急预案要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对商务商业楼宇、大型企事业单位、大型商贸市场、高危行业等重点单位及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单部位,都要建立应急单元应急预案。区级基层单元应急预案由各单位组织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
各类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各级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框架、预案数据库和管理平台,使应急管理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静安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有关情况,组织实施特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审定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等工作;指导区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以及基层应急单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二)办事机构
静安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总值班室,负责综合协调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应急委的决定事项;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重大情况和信息;组织协调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处置特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具体承担值守应急工作;组织编制、修订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预案管理工作;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应急单元应急预案;协调有关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接受市应急办的业务指导,并及时报送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
(三)工作机构
本区具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区级协调机构、相关部门、街道(镇)和单位,作为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协助区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四)专家机构
区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同时加强与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联系。主要职责是:平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邀请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机制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以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区应急办要会同相关部门,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工作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基层组织和单位重点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加强先期处理和协助处置,协助做好恢复重建,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理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一)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
1.风险评估
(1)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报区应急办备案。
区有关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立即整顿或者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2)所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或者向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机制。区有关部门、街道(镇)、居(村)委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应急资源调查
(1)全面调查本地区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
(2)调查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二)预测与预警
1.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监测网络。本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充分发挥公共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机制和城市网格化管理作用,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区应急委、区应急联动中心、各街道(镇)要加强对监测预报工作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加强横向部门之间的沟通,建立信息的排摸、互通和联动机制。对发生在本区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进行迅速、正确、有效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区应急办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由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和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静安报》、区有线电视、通信、微信微博、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三)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相关部门、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应急办报告。
区应急联动中心接报后应迅速对信息进行研判,重要信息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办。
区应急办要协助区应急联动中心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将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向区委、区政府领导上报,同时将有关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一旦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应急办口头报告;按照速报情况、慎报原因的原则,在一小时内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应急办书面报告和续报。区应急办根据有关规定和事态情况及时向市委办公厅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报。
区相关部门、单位要与街道(镇)加强协作,各街道(镇)之间要加强毗邻区域协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2.先期处置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区科委、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区环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安监局、区民防办、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以及各街道(镇)和区域行政主管机构(统称为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建立并加强与驻区部队、武警部队、其他有关部门及毗邻区域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区应急联动中心按照《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确定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街道(镇)、应急单元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3.应急响应
(1)基本应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任务与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及信息处理、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物资调用、社会动员等工作程序。
(2)扩大应急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静安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海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区应急委应将情况立即上报上海市政府,由上海市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静安区政府去指挥,统一协调、调动上海地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4.指挥与协调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尤其是进入应急处置程序后,应建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负责开设,必要时可由专业处置部门负责开设,区应急联动中心予以协助和配合。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担任(情况特殊时,由区领导确定指挥长),组成人员包括参与现场处置的各相关应急救援部门领导、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街道(镇)领导,必要时可请专家组相关成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市、区应急委指示和相关预案,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现场指挥部根据响应等级和区领导的决定,在事发地或附近安全地带开设,其具体名称视突发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而明确。要部署相应力量,建立专门工作标识,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现场指挥部一经开设,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要根据指挥部部署,迅速赶赴指挥部参与运作。需要请部队支援时,由现场指挥部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a.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b.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c.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d.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e.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f.组织公民、应急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g.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h.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i.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j.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a.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b.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c.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d.其他必要措施。
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并通过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估与会商,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四)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突发事件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和补偿。区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相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积极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2.调查与评估
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部门、街道(镇)和单位,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应急委作出报告。
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由事发地所在单位、街道(镇)负责。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之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相关部门会同事发单位、街道(镇)提出善后处置意见,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信息收集与发布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完善街道(镇)及各相关职能部门通信网络(包括电话、传真等),确保畅通。平时区应急办利用系统网络及相关网络与相关机构建立联系,现场指挥部通过手机及无线网络进行通信联络。
现场信息采集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危险源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处置救援情况、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或应急处置责任部门负责收集,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或现场指挥部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区委宣传部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各类媒体记者赴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及相关部门采访报道,由区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工作。
四、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队伍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民防救灾、医疗卫生、红十字会、防台防汛、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道路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街道(镇)要组织动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物业保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和应急志愿者等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事故现场指挥部或区应急委请求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
(二)经费保障
用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的年度预算予以落实。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区应急处置专项资金。
全区性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
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三)物资保障
区应急办和区发改委负责规划本区社会应急处置体系中的物资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结构、储备方式、审批流程及监督管理等要求;对全区应急物资储备有关工作实施检查指导等。防汛防台应急物资储备:由区建管委牵头,会同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会同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委等部门负责落实。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储备: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委等部门负责落实。交通运输应急物资储备:由区建管委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应急物资储备的方式。可以采取“企业储备、技术储备、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与季节性储备、平时储备与战时储备、政府储备与民间储备”等方式。
按照“全区统筹、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区应急办、区发改委要完善各自信息系统功能,实现与市应急平台的联通对接和数据交互,切实掌握应急物资“有什么,有多少,在哪里,如何调”等情况。
(四)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
(五)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驻现场,按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对伤员进行救治。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疾控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可疑食品药品采样、送检。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建管委(交通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通道。
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七)治安维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及街道(镇)负责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区公安分局要加强治安保障,防止应急物资、装备受损,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事发地街道(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群防联防,协助区公安分局开展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由人武部动员民兵参与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八)人员防护
区民防办指定或逐步建立与人员密度、社区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权属或管理单位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与管理,确保应急时能够正常使用;事发单位和所属街道(镇)组织有关人员向预定地点或指定区域转移,通常以居(村)委会或企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位,安全有序地组织实施。
(九)通信保障
区科委要建立健全政务网络运行维护工作体系,制定和完善政务网络及主要应用系统的应急预案,确保主干网络畅通和系统稳定运行。
区公安分局、区民防办和有关部门要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十)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本区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培训
区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众防护宣传教育,公布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灾电话等。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通过《静安报》、有线电视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各大、中、小学要普遍开展民防减灾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要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二)演练
区应急办应当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按照“规范、安全、节约、有序”的原则,各部门、各街(镇)、基层应急管理单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无预案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要对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进行全过程监督评估和总结。各部门、各街道(镇)和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当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居民群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案管理
本区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应根据本预案及所担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
针对法律法规变动、机构调整、技术水平提高等新情况和新问题,本预案应适时进行修订,报市应急委备案,原则上每二年评估一次,每五年修订一次。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单位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报区应急委备案。
本预案由区应急委制定并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区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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