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市场监管局起草的《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发展“三个转变”的重要论述,按照我区“一轴三带”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实施质量强区工作,提高静安区质量总体水平,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不断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静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本办法所指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称为“静安质量奖”,是静安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分“组织”奖和“个人”奖,主要授予我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静安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静安质量奖(组织)5个,静安质量奖(个人)3名,静安质量入围奖(组织)5个,静安质量入围奖(个人)3名。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静安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静安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参照GB/T 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参照《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第六条(奖励及经费)静安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列入当年度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为确保静安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静安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承担静安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委由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领导和质量专家组成,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静安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公示评审结果,确定静安质量奖拟奖励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奖励名单。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履行以下职能:
(一)负责静安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静安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四)对申报静安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六)向评审委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审议候选名单;
(七)公示评审结果,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八)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监督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拟订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
(二)具体负责静安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三)向评审委报告评审结果,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组织申报条件)申报静安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五)3年内无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及质量方面的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条件)申报静安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3年内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由评审办发出申报静安质量奖的通知或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年度第二季度)受理参评申请。凡符合静安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推荐机构。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格、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三条(推荐)推荐机构在通知或公告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评审办。组织或个人可以经下列推荐机构申报静安质量奖:
(一)相关主管部门;
(二)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十五条(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综合评价)评审办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按得分排序,提出静安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十八条(审定公示)经评审委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当年拟奖励名单并公示。
第十九条(批准公告)经区政府批准的获奖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表彰奖励)以静安区政府名义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由区长向静安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宣传推广)由评审办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经营模式,推进本区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二十二条(避免重复申报)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各级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由于重组、改制等原因使组织主体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会监督)静安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媒体、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材料的真实性)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静安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由评审委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五条(获奖义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评审办应会同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二十六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静安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评审纪律)参与静安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静安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回避)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九条(双向监督)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反馈评审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闸北区、原静安区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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