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财政局起草的《关于调整完善街道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
关于调整完善街道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2014〕14号)和《关于深化本市街道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委〔2014〕4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增强我区社会治理能力,提高街道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调整完善街道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精神,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建设国际静安、构建和谐家园”的发展目标,牢牢把握社会治理的核心是人、重心在社区、关键是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充分发挥街道在加强基层建设、夯实基础工作、落实基本服务中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作用,整合街道管理和服务资源,完善工作网络和机制,逐步把街道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保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经费保障以街道管理和服务作为街道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街道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生活服务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
(二)“基本均衡、公益便利”的原则。经费保障以街道基本的管理和服务为抓手,按照基本性、均衡性、公益性、便利性的要求,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街道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逐步形成惠及全体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三)“费随事转、提高绩效”的原则。区财政为下沉到街道的编制、新增(调整)职责和执法力量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加快构建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提高项目经费的绩效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序、规范运作。
三、保障模式
街道作为区本级的一个预算部门,街道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按照部门预算核定支出的方式予以全额保障。
四、保障方向
(一)保障居民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从保障居民区工作开展的角度,巩固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发挥基层组织的活力,加强居委会自治能力和社工队伍的建设。
(二)夯实街道党建工作基础。贯彻落实区域化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保障每个街道的党建工作经费,着力构建开放性、社会化、统导式、服务型的区域党建工作新局面。
(三)优化街道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调整完善街道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重点向社区服务、为老服务、助残服务等方面倾斜。
(四)发挥街道主要公共服务和管理中心的效能。根据市区的要求,确保“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生活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党建服务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等公共服务和管理中心的日常运作经费,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需求。
(五)发挥街道属地管理优势,加强综合保障。按照市委《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坚持重心下移,推动资源下沉和权力下放,做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确保权责一致。
(六)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服务。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扩大政策扶持范围,强化对群众性、公益类、服务型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引导;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服务的渠道和程序。
(七)增强提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根据社区和谐、稳定建设的要求和街道工作的特殊性,在街道预算中预留一定的待核项目资金,作为机动费。
五、保障内容
(一)支出内容
街道公共财政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机动费。基本支出包括街道机构运行的人员经费(含居民区的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包括党建工作、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社区综合管理工作、社区自治工作、社区平安工作和社区发展工作经费。机动费是在街道预算中安排的待核项目的资金,主要用于突发、应急事项或年初预算未申请但根据街道工作实际需要需调整或者追加的事项。
(二)支出标准
1、基本支出
(1)在职人员经费: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范围内的实有人数和国家、市、区有关政策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标准核定。
(2)社区工作者(包括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委员、社工、基层党务工作者等)的人员经费:按照区人保局有关方案核定。
(3)聘用人员经费:按照相关部门认定后的人数和工资标准核定。
(4)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国家、市、区有关政策标准核定。
(5)其他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核定。
(6)街道本部的公用经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按照办公房租赁的有关规定核定;“三公”经费,即因公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和车辆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按照“三公”经费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它公用经费按照部门预算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标准核定。
2、项目支出
(1)街道专项经费:根据街道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市、区两级政府的实事和重点项目核定。其中:经常性项目以各街道居民户籍人口、区域面积、场地面积、服务人群或受益对象等为基数,按照定额标准测算核定,区财政局可以根据社会的发展或街道职责的变化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定额标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次性项目按照工作量和难易程度进行核定。
(2)居民区工作经费按照《静安区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3)街道专项经费中涉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信息化建设和维护项目、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等,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评审通过的结果安排预算。
3、机动费:每个街道每年安排300万元,主要用于突发、应急事项或年初预算未申请但根据街道工作实际需要需调整或者追加的事项。街道动用机动费,需向财政提出申请并细化相关项目内容,对于突发性应急事件,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先办理机动费拨款,事后申请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年终尚未使用的机动费,不再滚存到下一年继续使用。
(三)完善预(决)算制度
街道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应集中财力满足事关民生和重大项目的资金需求,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标准编制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推进预算信息公开。预算“二上二下”一经确定,一般不作调整,确属政策性增减因素或市、区临时增加的重点工作支出,先动用机动费支出,如机动费已全部动用,则需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报告并附相关依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再报区政府审批。年终实行决算制度。
(四)强化结余资金管理
街道在编制预算时,应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关于聘用人员经费,各街道结合工作需要在区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聘用人员进行梳理和清退到位,区财政局将根据区相关部门认定后的人员梳理情况安排相应资金预算。动用结余资金预算需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报告,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批复后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视作结余资金管理。
(五)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街道是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主体,凡街道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包括机动费)中涉及到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和法规制度实施操作。
(六)推进绩效评价管理
街道应加强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安排的项目资金,需按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项目申报前进行绩效目标的编制,在项目执行的过程中及时进行绩效跟踪,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绩效评价,综合反映预算执行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加强内控制度管理
街道应梳理各类人员,规范聘用人员支出,健全支出核算制度。资金的使用和审批应遵循“便捷、高效、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内控会计制度执行。对重大资金的使用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资金,按照规范程序办理,强化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同时,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其他事项
1、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完善社区(街道)财力保障体制的意见》(静府发〔201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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