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静安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静安区重大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保证重大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推进本区的市重大工程和区重大工程项目又好又快地建设,促进本区区域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区域范围内市、区两级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市重大工程,是指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下发的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内位于本区的工程项目。本实施意见所称区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有一定规模,并经区政府同意正式列入本区年度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一般为财政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费)和工程建设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费)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 建设管理原则
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科学决策、引领示范,依法合规、责任明确”的原则。
三、 协调推进机构
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区重大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管委,以下简称“区重大办”),作为区政府协调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工作的专职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资源整合、综合协调、统筹实施、督促考核。区重大办接受市重大办的业务指导。
四、协调推进制度
建立区重大工程协调推进会议制度。对市、区重大工程建设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区重大办可依据区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单位的申请或市重大办的要求,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也可以根据重大工程建设的工作部署,自行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同解决。协调意见以区重大办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参加协调推进会议,严格落实协调意见。
协调推进会议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重要事项,由区重大办专报区领导小组协调决策。
五、区职能部门职责
区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本区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所属街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前就项目周边居民情况进行研判,尽早介入稳定预防和服务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六、项目法人职责
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实施、资金筹措、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实行全过程负责。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或项目获得核准时,项目法人应当已经成立,并且委派专业工作人员负责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
七、区级重大工程项目确定
(一)项目确定条件
区级重大工程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列入区重大工程正式项目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或者项目已核准(备案)后,已经开工或者确定年内开工的项目。
2、工程社会稳定风险和环境影响已通过评估;
3、工程用地指标已经列入计划;
4、土地已拆平,具备开工条件。
区重大工程预备项目应当为工程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准或者项目核准(备案)后,次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预备项目具备相应条件后,由领导小组授权区重大办经相关程序研究确定,可以转为正式项目,报区政府备案。
(二)项目确定程序
区级重大工程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1、按照区级重大工程项目范围和定义,区重大办于每年9月底,在本区各街道、科、教、文、卫、体、民政、建管、投资管理等部门及相应的开发企业范围内,发送重大工程项目申报征询单,由建设单位提出列入区重大工程项目申请;
2、区重大办根据征询情况、审批进度、建设计划、建设条件和在建项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初步确定下一年度区重大工程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报经领导小组确定后于当年11月初上报区政府;
3、区政府研究审定后,确定下一年度区重大工程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由区重大办抄告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4、列入区重大工程正式项目的,由各建设单位编制年度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节点计划备案表,并于12月底前上报区重大办备案;
5、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在年中增加区级重大工程正式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区重大办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区领导小组,经区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区政府备案,并由区重大办抄告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三)项目退出与办结
1、已确定为区级重大工程项目,因建设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当年实施的,由建设单位说明原由,经区重大办会相关部门审核,报经区领导小组同意后,退出当年区级重大工程正式项目,如审查符合预备项目的条件,列入预备项目。
2、已领取《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证》的区级重大工程项目,视为项目已办结。
八、项目前期工作
区发改、环保、规土、建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限时办结”的原则,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的前提下,具体可依据《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352号),不断优化审批制度,减少审批环节和前置性条件。
区各职能部门应开设区级重大工程项目前期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优先受理项目申报,做到项目审批时间减半,确保区级重大工程按计划启动和施工。对于需市级部门审批的区级重大工程,区各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负责对口联系上级审批部门。
区重大工程项目应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拆除和回收利用等方面,提倡和要求使用节能、绿色环保新技术,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应用比例。
九、项目实施与保障
(一)信息报送
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区重大办报送下一年度区级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节点计划备案表;在每月25日前向区重大办报送区级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月报表。区重大办在每月30日前汇总各项目重要信息,向领导小组报送区重大项目进度节点完成情况表。
(二)风险防范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工程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完善相关措施,落实相应费用。
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应当在项目前期、设计、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落实工程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应在所属街道、信访、维稳等部门指导、协助下制定涉及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共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维稳方案、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安排专职维稳人员及维稳经费。
(三)工程预警
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预警或突发事件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真实情况报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送区重大办。
(四)文明施工
区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开展文明工地的创建活动。
区重大办应当提出引领示范的总体要求,会同工地监管部门推进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的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五)立功竞赛
区级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参与市重大工程立功竞赛。
(六)损害补救措施
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减少对周边建(构)筑物、管线等影响。
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经鉴定确认对周边设施造成损坏或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妨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十、监督考核评价
(一)监督考核
区重大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区级重大工程监督考核评价办法,并对区重大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对区职能部门审批情况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区政府效能监察、绩效考核体系,对建设单位等考核评价作为立功竞赛评比、创建双优工程活动的依据。
(二)审计监管
区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重大工程实行全过程投资监管,严格项目概算审核和项目审计。
(三)项目后评估
区发改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重大工程项目探索实行项目后评估制度。
十一、有效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留言咨询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相关文档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