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发改委起草的《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组织管理程序,优化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关系区域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为50万元及以上,且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及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1、各类社会公益类项目(如学校、医院、社区公共设施、体育场馆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
2、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容环境建设、绿化建设、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包括市政道路的辟筑、拓宽工程,新建绿地等);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及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类的装修项目;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6、区政府确定应由区财政出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土地储备项目比照本办法执行。
各类大修、中修、小修、综合整治、日常维护,以及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等项目不纳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范围。
第三条(责任分工)
(一)区发改委作为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规划、储备、计划、审批、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区财政局负责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和财务监理管理工作。
(三)区审计局负责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资金及其他相关内容的审计监督。
(四)区科委(信息委)作为信息化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审核、综合平衡、专项验收等。
(五)区建交委、区规土局、区环保局、区房管局、区府机管局、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四条(发展规划)
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各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作为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项目储备管理)
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储备库,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项目单位应按本区财力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有关规定申报储备库项目,并深化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年度计划编制)
每年第四季度,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下年度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政府财力的匹配情况综合平衡后,从储备库中筛选出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项目,编制下年度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计划。未列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年度计划。信息化项目由区科委(信息委)负责从储备库中筛选汇总、综合平衡,编制计划表后,送区发改委一并纳入全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并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后,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七条(年度计划调整)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每年第二季度,由区发改委组织区财政局、区科委(信息委)、区建交委、区社建办、区府机管局等相关部门集中会审,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审核同意后,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进行调整。
对于未列入当年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凡属“三重一大”项目还需报区委常委会审定,直接进入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单位应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申请追加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八条(审批流程)
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流程实行分类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
(二)装修类项目审批项目概算,其项目申报材料应达到初步设计和概算深度;
(三)购置类项目审批购置资金;
(四)信息化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土地储备项目审批投资估算。
同时涉及信息化与其他类型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按照占总投资比例最高部分的类型管理。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改委根据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其中应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批的项目需由区发改委及时转报)。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区发改委应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科委(信息委)组织评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由区发改委审核批复。
项目审批探索实施部分非核心材料的告知承诺制。
第十条(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须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相关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初步设计由区建交委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改委负责核定,项目概算一经核定不得擅自更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的,项目单位应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区发改委审批。
装修类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由区发改委委托评估后,批复项目概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对项目的进度、投资、质量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应实施以下主要建设管理制度。
(一)采购与招投标制。经审批立项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在建设和采购中,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二)代建制。推进“代建制”的建设形式,即由专门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质量和工期,建立和完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管理机制。具体按照国家、上海市及本区代建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财务监理制。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提高政府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具体按照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建设制度。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管理,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进行预算审核、资金安排、资金财务管理等。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项目年度计划、工程建设进度,按照程序向区财政局申领建设资金。区财政局根据“按预算、按项目年度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拆借、滞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与调整)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建设,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项目单位应按季度向区发改委反馈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如项目单位发生变更、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调整的,应报区发改委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概算调整)
项目单位是控制项目概算(或总投资)的责任主体,如发生超项目概算(或总投资)情况,原则上超支部分应由项目责任主体自行承担,如有以下特殊原因,应及时按程序报批。
(一)由于涉及公众安全、城市运行安全等因素导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由于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或总投资)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调整概算(或总投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区发改委审核后,方可按要求调整。
概算(或总投资)调整金额在10%以下并且调整额度在200万元以下的,需报区发改委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调整项目概算。概算(或总投资)调整金额在10%及以上或调整额度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需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会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凡属“三重一大”项目,还需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项目竣工管理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按要求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信息化项目应按规定向区科委(信息委)提出申请,由区科委(信息委)组织专项技术验收。
项目各专项验收完成后,区发改委自行或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和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等相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决算书,并将原始设计图、项目合同、工程结算书等各类资料汇总,进行竣工决算审价。完成工程决算审价,并经审计监督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资产移交)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建成后,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区有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监督)
区发改委负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平衡协调、稽查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执行财政政策、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区建交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等实施审批与监管。
第十九条(项目审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稽察)
区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察)
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涉及的各个政府部门与相关责任人开展监察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在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给予相应处罚,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管理部门)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
政府职能部门各级领导、工作人员在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
参与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工程咨询机构、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办法的生效)
本办法自2015年1月23日起施行。本办法与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其他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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