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绿化市容局、区物价局、区财政局修订的《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日
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区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改)、《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201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1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修改)、《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45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第三条(征收对象)
凡在本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征收原则)
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宣传倡导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理念;
(二)有利于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 “少产生、少付费”的原则;
(三)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方便单位缴费,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六条(管理部门)
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范围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区物价部门会同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区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征收单位)
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受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征收。
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协助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办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申报)
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每年向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申报。
单位自行收集、运输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并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计划、运输单位资质证明及相关文件、与废弃物处理场(厂)签订的处置协议书等。
餐厨垃圾由产生单位每年度向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委托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将收集、运输的各单位生活垃圾数量告知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
第九条(基数核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对上年度已申报的单位,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原则上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协助做好单位生活垃圾基数核定工作。
第十条(委托处置合同)
单位委托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应当根据核定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由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协助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与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明确处理量基数、计量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总额及方式、服务承诺等内容。
第十一条(基数外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发现相关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累计超过基数的,应填写《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基数外确认单》并由相关单位确认。相关单位拒绝确认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向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告知情况,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
第十二条(计量方法与收费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240升,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含餐厨废弃油脂),基数内每桶60元,基数外每桶120元;
(二)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基数内每桶40元,基数外每桶80元;
(三)对四星级以上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基数内每桶80元,基数外每桶160元。
第十三条(收费)
单位委托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根据《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基数确认单》、《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和《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基数外确认单》,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收费减免)
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可以实行收费减免。
收费减免应当由产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审核决定。
第十五条(征收规范)
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重复收费,严禁乱收费。
收费人员应当经过上岗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应当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第十六条(收费用途)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分帐核算,统一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七条(收费监管)
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应收不收、应收少收,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整洁完好。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上海市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静府发〔2004〕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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