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区国资委《静安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静安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3日
静安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本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及《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包括委托监管)的企业、其他经认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的企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区国资委负责组织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规定上缴区财政国库,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工作,列入国企经营者年度考核。企业如未按时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暂缓发放经营者年薪。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核定
第六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计算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等;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根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按照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上缴,区别以下情况执行:
(一)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按照应交利润的一定比例上缴净利润。具体比例,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在综合考虑企业重大项目投入、企业承受能力和自身发展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确定;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实行全额上缴。
第八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共同审核并报经区政府审批后执行。企业应当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
第九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如实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国资委,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报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及其类似权利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据实申报,并附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报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报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申报,并附报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缴库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应当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区国资委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二)区国资委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凡对企业统一实施企业财务报表决算审计的,区国资委也可在企业财务报表决算审计完成后,根据相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
(三)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函告区国资委;
(四)区国资委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核结果,向相关企业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书,并在非税系统上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企业根据区国资委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书和开具的 “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加盖印鉴章和账号章),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书明确的时间内办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企业欠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情况,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将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企业,有拖欠、截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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