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沪府发〔2014〕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4〕31号)要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区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对照市级事项目录,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122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1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11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区审改办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再造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提高政府服务管理水平。
附件:
1.对应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1项)
2.对应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11项)
附件1:
对应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1项)
一、区商务委(1项)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审批
二、区建交委(1项)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环节与施工许可审批合并,原报监所需采集的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中一并采集,所需验证的条件要素在施工许可环节一并验证,与报监关联的审图信息、合同备案等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进行关联)
三、区人保局(1项)
常设人才招聘会审批
四、区教育局(1项)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高级中等教育、中等及以下职业技术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校长资质核准
五、区文化局(2项)
(一)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音乐茶座、音乐餐厅)
(二)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台球室)
六、区体育局(1项)
上海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登记(有关内容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管理)
六、区环保局(2项)
(一)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产生油烟的小型餐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二)35千伏以下的输变电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七、税务静安分局(1项)
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及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八、区档案局(1项)
对设置综合档案馆的审核
附件2:
对应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11项)
一、区发改委(1项)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由区县发展改革委以及委托给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由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区商务委(7项)
(一)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发展的审查(将累计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不涉及23种重要商品、不涉及无店铺销售和商业特许经营、单个店铺经营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的审批管理权下放至区县)
(二)对本市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总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下放至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四)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五)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审批期限缩短为1个工作日)
(六)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非登记事项的一般变更”等部分审批事项调整为办事大厅当场办结)
(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下放设有动物检疫机构的区县)
三、区建交委(13项)
(一)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情况备案(区县立项项目下放区县审批)
(二)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情况备案(区县立项项目下放区县审批)
(三)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区县立项项目下放区县审批)
(四)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信息变更(下放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五)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中心城区市一级管理,郊区县下放区县审批)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区县立项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管理,下放区县)
(七)抗震设防审查(区县立项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下放区县审批)
(八)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下放区县审批)
(九)小型掘路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权(下放区县审批)
(十)夜间施工备案(市管市政项目的夜间施工备案,下放区县审批)
(十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
(十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其中,“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情况备案”中取消合理施工工期评估)
(十三)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的审批(审批期限缩短为17个工作日)
四、区卫生计生委(7项)
(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直接受理的建设项目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和审核,其他建设项目均由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核)
(二)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对于已持有《农村奖扶发放证》或者《特别扶助发放证》的扶助对象,若个人户籍、生育等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下年度年审时不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若个人户籍、生育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下一年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情况变动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由当事人对本人婚育状况作出书面承诺。在乡镇街道审查中,可以实行先承诺办理、再审核确定政策属性的办事流程)
(四)再生育许可(对于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从现在的仅限于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受理,调整为可以向其中一方户籍地或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对于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现在的向女方户籍地或其中一方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调整为可以向其中一方户籍地或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六)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年审方式调整为由所在地的村居委,根据上年发放资料名单和掌握情况进行初审,当事人不需主动提交申请)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
五、公安静安分局(3项)
(一)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按规定由区县公安分局审批的事项除外)(下列投靠类户口政策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公安分局)
1. 子女投靠类
(1)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办理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投靠在沪父(母);
(2)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人继子(女)随父(母)投靠在沪继母(父)。
2. 夫妻投靠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办理户口登记满5年)结婚;
(2)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办理户口登记满7年)结婚。
3. 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投靠在沪子女。
(二)身份证件签发(申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取消本市居民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需30天报失期的规定,简化居民身份证办理流程)
(三)身份证件签发(申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原规定本市户籍人员需在户籍所在地的居民身份证拍照点拍摄居民身份证照片,现调整为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户籍地、居住地、工作地就近的拍照点拍摄居民身份证照片。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换证的,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下同)到就近居民身份证拍照点拍照。
2.拍照点对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齐全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上登记的公民身份号码输入拍照系统后按规定拍照。拍照结束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照片采集单》交申请人作为办证凭证。
3.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照片采集单》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4.户籍地派出所按规定对申请人办证申请进行受理后,收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照片采集单》、出具领证凭证交申请人。
六、区司法局(2项)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区县审批)
(二)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下放区县审批)
七、区人保局(6项)
(一)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二)外国人来沪就业审批(受理权下放区县)
(三)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审批(受理权下放区县)
(四)定居国外中国人在沪就业核准(受理权下放区县)
(五)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与“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合并为“核发内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六)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合并为“核发内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八、区民政局(1项)
福利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下放区县审批)
九、区文化局(5项)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连锁门店)(下放区县审批)
(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三)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游戏(艺)机房)(内资项目)(下放区县审批)
(四)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文化游乐场)(内资项目)(下放区县审批)
(五)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取消申请材料“资金信用证明”)
十、区体育局(2项)
(一)举办上海市体育竞赛审批(区县范围)(取消申请材料“参与审计竞赛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机构的名称”)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十一、区环保局(8项)
(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其中,Ⅳ类、Ⅴ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发放的,其放射源转让的审批、备案由区县环保部门负责)
(二)关闭、闲置或拆除水污染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三)关闭、闲置或拆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四)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五)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六)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核准(实行“告知承诺”)
(七)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实行“告知承诺”)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区域,不涉及排放工业废气、重金属污染物、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的且规划环评批复中明确的具体建设项目,原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区域,其规划环评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经技术评估确认,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
十二、区规土局(9项)
(一)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委托区县审批)
(二)开工放样复验审批(除地下管线需跟测外,其余项目逐步由建设单位采用诚信承诺方式,自主选择是否送审开工放样复验,执法部门做好监管)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对于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用地边界明确的项目,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办理、同步发证,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注明生效条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对于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用地边界明确的项目,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同时办理、同步发证,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注明生效条件)
(五)规划竣工验收审批(进一步优化与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地名查验、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六)土地核验(进一步优化与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地名查验、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七)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进一步优化与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土地核验、地名查验、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八)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审批(并入“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含初审)”)
(九)区属或者县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三、区绿化市容局(4项)
(一)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下放至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审批)
(二)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许可(“对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下放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从事单一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的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四)对配套建设的地下建筑物化粪池和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初步设计方案和建造方案的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十四、区房管局(1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转由街道乡镇办理备案)
十五、区旅游局(4项)
(一)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申请推荐(下放区县实施)
(二)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初审(下放区县审批)
(三)3星级以下旅游饭店及旅馆相关评定(下放区县实施)
(四)3A级旅行社评定(下放区县实施)
十六、区安监局(1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受理审核(初审)(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十七、区民防办(3项)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方案阶段)(在受理审查材料时,对可研报告批文(或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实行告知承诺,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待收到可研报告批文(或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后,核发民防部门审查意见单)
(二)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并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规划许可证阶段)(并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十八、税务静安分局(20项)
(一)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税务开业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县分局大厅受理人员当场办结)
(二)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税务临时开业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县分局大厅受理人员当场办结)
(三)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企业法人税务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县分局大厅所领导审批)
(四)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本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县分局大厅所领导审批)
(五)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外省市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税务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县分局大厅所领导审批)
(六)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税务变更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县分局大厅审批)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取消申请材料“企业办理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委托书”)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取消申请材料“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定表”)
(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取消管理所领导岗审核)
(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取消税政科领导岗审核)
(十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一般税源管理岗文书录入与审核合并,调整为涉税事项发票审核岗录入并审核)
(十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审批下放至审批所审批,临时变更最大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仍保持三级管理)
(十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合并增值税政策管理岗文书录入和审核岗位)
(十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层级由3级减少为2级)
(十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在网上或者办税服务厅直接申请,如填写资料无误,可当场办结)
(十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不设期限限制,主要通过后期的实地核查和日常征管进行管理)
(十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原来需经事前的实地核查后才能审核,调整为由增值税政策管理岗判断是否需事前实地核查)
(十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权限下放到审批所)
(十九)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免征营业税审批(税源管理岗文书录入与税源管理岗审核合并,调整为涉税事项减免税审核岗录入并审核)
(二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十九、区质量技监局(10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下放区县审批)
(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四)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10台次以下,审批期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10-50台次,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50台次以上,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5个工作日)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七)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的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八)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发证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九)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确认与发放(新办证审批期限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十)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食药监静安分局(3项)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除连锁、各类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外,下放区县审批)
(二)餐饮服务许可(全部下放区县审批)
(三)食品流通许可(全部下放区县审批)
二十一、区残联(1项)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办资质认定(下放区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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