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静安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区财政局《静安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静安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政府预算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区国资委;
(二)区国资委出资设立并监管(包括委托监管)的企业;
(三)其他经认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区财政局作为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和监督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区政府批准同意的收益收缴办法进行收缴管理。区国资委作为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编制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和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区级政府预算,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试行期间,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区财政局、区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是指:
1、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2、国有股股利,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
3、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4、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区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对出资企业注资形式安排的支出。主要有:
1、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
2、实施重点发展产业战略项目的支出;
3、对重点发展企业的国有资本投资支出,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4、实施战略性收购的支出,包括直接收购支出和通过企业实施的收购支出;
5、其他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费用性支出是指采取补贴、补助、贴息等形式,用于弥补有明确具体用途和项目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支出。主要有:
1、国有企业改革成本;
2、国资监管管理费用;
3、国企党建和职工政治思想工作费用。
(三)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依据国家、市和本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支出。必要时可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根据当年预算收入情况和支出范围编制,不列赤字。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一)法律、法规;
(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
(三)区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计入库数额以及上年结转收入;
(四)区国资委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五)区国资委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一)法律、法规;
(二)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区财政局提出的当年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三)所监管企业的布局结构调整、改革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计上交数额以及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试行期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的预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区财政局编制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自区政府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在区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相关企业,并抄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区国资委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第十五条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委审查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区财政局应当根据预算单位申请,审核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要求,部署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工作。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际上缴情况和支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编制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报区政府审查批准。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的批复工作,由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统一布置实施。
第五章 预算监督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研究制定和完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对实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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