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社建办《静安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静安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静安区委、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上海市社会建设会议、区委十二届、十三届全会精神,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管理和民生服务的积极性,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益,促进政社合作和政社互动,切实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建设和管理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以民为本的原则。按照“便民、利民、惠民”的要求,在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内容、规程等方面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理念,以实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基本平衡的目标,努力提升政府对社会公共需求的回应性。
(二)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开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服务效果等内容,切实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权责明确的原则。合理界定项目范围,明晰政府、社会组织、服务对象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共服务项目的稳步协调推进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四)规范专业的原则。坚持规范化、专业化导向,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运作机制,提高项目完成质量,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更加合理、透明和规范。
(五)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调节、竞争、管理机制,择优扶持,保证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有效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福利的效果。
三、职责分工
设立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区委、区政府社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社建办”),区民政局(区社团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社建办。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委托项目与公益创投项目)的评审工作;区社建办负责全区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工作的牵头抓总,以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区民政局(区社团局)负责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的资质审核和专家的聘请与认定;区财政局负责对报送的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及所需资金的拨付;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负责对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的监督。涉及相关委托方(政府部门)参加评审委员会相关评审工作。
四、购买领域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坚持以社区民生需求为导向,坚持以公益性服务为宗旨,在以下领域内进行:
(一)公共管理领域。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市、区政府实事项目建设,参与城区、社区、小区的管理和服务。
(二)社区服务领域。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承办各类公益性社区社会保障、就业、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工作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社会事务领域。鼓励社会组织承接评估、调查、培训、鉴定、调解、维稳等事务性工作。
上述三个领域的具体项目和其他需要社会组织承接的各类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定期公布。
五、操作规程
(一)项目认定
1、立项申报。委托方(政府部门)在每年6月底提出下一年度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公益创投参照执行),按照“谁主管、谁审查”的原则,明确服务标准,规划服务总量,并编制相应的预算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政府部门提出的公共服务购买项目研究审核后,同意立项的列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并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并通过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进行公示。
(二)预算编报
经确定公示的项目,由各委托方(政府部门)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编报。
(三)信息发布
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信息,均由服务中心统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具体包括:政府招投标(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发布、招投标过程、中标结果、执行情况、评估结果等公开。
(四)购买方式
对于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当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必须在区政府采购中心运作的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依规操作。
对于区政府采购中心运作之外由服务中心运作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非政府采购(政府直接委托)、非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三种形式:
标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及区政府采购中心运作之外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的形式采购;
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非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可采取非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其他类)方式采购;
标的1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非政府采购(政府直接委托)的形式。
(五)组织采购
区政府采购中心运作的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织招标。
服务中心运作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法组织招标。
(六)资质审核
由区民政局(区社团局)依法对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的资质进行审核。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具备提供政府购买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等能力;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具有健全的财会制度;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年度检查均为合格,社会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
(七)项目管理
1、项目合同签订。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后,委托方(政府部门)与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在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合同》,并将合同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服务中心备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项目分级管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实行购买服务方负责制和服务供应方负责制。服务供应方要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购买服务方要强化立项指导、中期检查、结项管理等,促进服务供应方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服务中心受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将视情对购买服务方和服务供应方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项目过程监管。服务供应方应建立项目实施专门簿册,包括公共服务项目的受益情况记录和公共服务项目的会计账簿等。项目推进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送购买服务方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服务中心。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服务供应方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完成时间延期、项目中止或撤销,以及发生其他重要事项时,服务供应方必须及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服务中心备案。
(八)绩效评估
项目绩效评估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财力平衡、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评审相关信息和结果。
项目绩效评估依据项目评审专业标准,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部评估由委托方依据合同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估。外部评估引入中介机构或社会各界人士对购买服务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定向委托项目的绩效评估,由委托方组织实施。
(九)经费兑付
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由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或审计评估结果兑付费用。
六、其他规定
(一)本意见未尽事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与国家、上海市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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