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人保局《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保局《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
在当前就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的情况下,静安区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围绕市、区政府有关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履行就业托底的政府责任,完善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现结合实际,制定《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针对经市认定的静安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全市统一标准):上海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人员。具体是:(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1条 社区公益岗位。对通过社区公益服务社安置的,给予每人每月18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对通过“静安就业项目”安置,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季节性补贴、静安户籍补贴。
第2条 万人就业项目。根据《关于本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3号)等市政府及市有关委、办、局文件精神执行。另对静安户籍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岗位补贴,对安置在艰苦岗位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特殊补贴。
第3条 各类用人单位。对被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录用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文件精神,由市级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失业人员每年10000元,协保人员每年5000元,期限3年。
第4条 经营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被经营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录用,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务协议,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给予组织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和上海市职工当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
第5条 新创业组织。被当年新开办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录用,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按照上海市职工当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期限18个月。
二、针对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静安户籍特殊人员
第6条 对就业愿望强烈,实际生活特别困难,但不满足连续失业6个月条件的静安户籍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认定为“大龄就业特殊困难人员”。此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各类补贴。
三、针对积极求职人员
第7条 职业技能培训。静安户籍青年参加政府补贴培训,鉴定考试后根据课时折算,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费补贴,标准为上海市职工当年月最低工资的60%。鉴定合格青年另给予每人400元一次性补贴。
第8条 特定项目培训。经认定的静安区失业人员参加指定培训项目后在6个月内成功就业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2000元培训费补贴。
第9条 职业见习。静安户籍青年参加职业见习,在见习期内除给予市级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外,另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费补贴,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老师每人每月50元带教费补贴。静安户籍青年见习期满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给予对应见习基地每人400元-800元一次性奖励,非静安户籍青年给予对应见习基地每人200元一次性奖励。
第10条 “培训+见习+就业”机制。给予参与机制运作的培训机构、见习基地、企业特殊补贴。培训鉴定后经核算亏本的班级,给予补贴人数不超过5人的培训费补贴。静安户籍青年见习期满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对应见习基地每人800元一次性奖励。企业与青年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按照上海市职工当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期限1年。
第11条 “拜师带徒”计划。针对有基础有意向的静安户籍青年,实施6个月以内的提高职业技能实践能力为核心的“拜师带徒”计划。给予参加计划的青年每人每月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静安户籍青年参加市职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政策)。给予师傅每月300元带教费补贴。带教后实现就业的,分别给予青年和师傅每人500元一次性奖励。
第12条 静安青年就业基地。鼓励注册资金在100万以上,具有社会责任心,能够提供适应青年就业岗位的企业,申请命名为“静安青年就业基地”。“静安青年就业基地”每安置1名由区人保局推荐的静安户籍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地按照上海市职工当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期限1年。
第13条 社会组织录用。鼓励在区社团局登记的助老助残类公益性社会组织、各街道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录用静安户籍青年,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和上海市职工当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期限2年。
第14条 购买中介成果。鼓励人才服务和职业介绍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就业服务。对免费介绍静安户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成果。
四、针对意向创业青年
第15条 创业见习。意向创业青年在经认定的静安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参照青年职业见习补贴政策,给予市级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带教静安户籍青年的,另给予基地一次性每人1000元带教费补贴,给予见习学员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费补贴。见习学员6个月内在静安区创业成功的,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人8000元奖励。
第16条 各类园区创业预孵化。静安区域内的各类园区,开辟与高校联合的“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为特定的意向创业学生提供免租金的场地支持,同时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提供“预孵化”指导服务的,按园区市场化房租给予全额补贴。
第17条 小额贷款担保。有创业项目,意向在静安区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青年,可以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第18条 代办相关手续。经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帮助意向创业青年免费代办相关手续,工商注册登记成功的,以每家1000元标准购买其服务成果。
五、针对创业3年内的初创者
第19条 开办费补贴。新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且办理过用工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者1万元开办费资助。
第20条 启动金资助。静安户籍青年新创办与静安主导产业相匹配,与倡导环保低碳、发展社区服务、发育社会组织等静安发展方向相吻合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通过开业指导专家项目论证的,给予创业者5千至1万元创业启动金。
第21条 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初创期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50万元的开业贷款担保。小企业法人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100万元的开业贷款担保。个人贷款额度在10万元及以下的,可免于个人担保。根据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情况,享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市、区级贷款贴息。以市级政策贴息金额为基准,以实际支付银行利息为限,另等额给予区级贷款贴息。静安户籍青年创业者以实际支付银行利息为限,给予全额贴息。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后2年以内创业,可给予同等贷款担保和贴息待遇。
第22条 场地扶持。创业者在静安区新创办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根据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情况,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800元的房租补贴,期限为3年。创业者在静安各开业园区新创办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给予上述房租补贴外,以创业组织在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房租补贴,期限18个月。
第23条 减少用人成本。创业者在静安区新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录用静安户籍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录用静安户籍青年的,另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含业主本人),静安户籍青年创业,在不招录静安户籍失业人员情况下,本人也可享受8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青年创业者在静安区新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录用静安户籍失业青年,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含业主本人)。
第24条 帮助办理贷款和财务记帐。经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帮助创业者免费代办相关手续,申请开业贷款成功的,以每笔1000元购买其服务成果。为青年创业者代理财务记帐的,前6个月按规定服务费用的80%购买其服务成果,后12个月按规定服务费用的50%购买其服务成果,其余由创业者本人承担,期限18个月。
第25条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经委托的区相关社会组织,为青年创业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以一定经费购买其服务成果,期限2年。
第26条 提供动态跟踪服务。积极培育创业服务社会中介组织,购买相关服务成果,实施对成长期企业的跟踪服务,动态掌握企业经营状况,根据各种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促使最大限度带动就业。
六、针对静安户籍登记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
第27条 微量开业贷款担保。静安户籍失业人员登记自主创业的,可以申请微量开业贷款担保。初创阶段的担保额度为3000-8000元,担保期限3-18个月。发展阶段的担保额度为1-3万元,担保期限3年。自主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市、区两级全额贴息。
第28条 经营场地房租补贴。静安户籍失业人员登记自主创业的,租赁固定经营场地开展创业活动满1年后,可以申请当年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以当年自主创业者实际支付的经营场地租金为准,以自主创业者为单位(家庭共同创业为一单位),由市、区两级补贴最高不超过每年2000元,期限3年。
七、针对毕业学年学生
第29条 职业见习。静安户籍大中专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参加职业见习,参照市职业见习政策给予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参加市教委试点的执行市政策)。
第30条 职业技能培训。静安区中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当年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参照市高校毕业学年学生政府补贴培训政策,给予培训费50%补贴。
八、针对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
第31条 政府补贴培训。按照《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对失业和协保人员、在职人员参加静安区培训机构的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当年政府补贴培训目录中的项目),给予市级培训费100%、50%补贴。
第32条 失业人员定向培训。失业、协保人员参加静安区培训机构定向培训的,按实现就业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静安户籍每人500元,非静安户籍每人200元。失业、协保人员参加培训并鉴定合格后,在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推荐成功就业的,按实现就业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静安户籍每人500元,非静安户籍每人100元。
第33条 中高级及以上等级培训。凡在静安区参加中高级及以上等级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中级100元/人、高级400元/人、技师500元/人、高级技师600元/人。
第34条 外来务工人员岗位和技能培训。鼓励培训机构加大对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的比重,提高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在静安区参加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当年市政府补贴培训目录中的项目),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200元/人。在静安区参加护工、家政服务和养老护理三类职业岗位或技能等级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00元/人的培训补贴。
第35条 特色培训。鼓励静安区A级培训机构和具有品牌效应项目的培训机构做大做强。部分现代服务业、IT信息服务业和创意产业中的从业人员参加中高级以上培训的,按培训后鉴定合格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每人400元补贴。
第36条 技能竞赛。组织符合静安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的中级以上的技能大赛培训,不受政府补贴目录限制,给予培训机构每人100元补贴。由静安区企事业单位和静安区培训机构合作的单项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300元补贴。
九、针对困难企业职工
第37条 认定后帮扶。继续落实《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6号),对辖区内经市认定的困难企业、特殊困难企业及其职工给予市、区级援企稳岗支持。
第38条 鼓励转岗培训。对辖区内因调整经营方向和产品结构,需要对员工进行转岗培训的国有企业和一次性涉及50人以上的辖区企业,不受政府补贴项目限制,给予相关企业每人200元补贴。
十、其他
第39条 本意见所称的青年是指35周岁(含)以下人员。本意见所制定的创业扶持优惠和补贴政策,是针对接受过区人保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共同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并在静安辖区内成功创业的人员(组织)。
第40条 本意见所涉及资金除注明由市级(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均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付。本意见所涉及人员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上海市户籍人员。
第41条 本意见由区人保局负责解释,并参照有关细则执行。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本市、本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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