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商务委《静安区菜市场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商务委《静安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静安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区菜市场建设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以下简称“菜场”),是指依法设立,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以副食品零售为主的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区菜场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现有临时菜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遵循原则)
菜场建设管理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区政府成立上海市静安区社区商业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府办、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国资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工商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食药监静安分局、区社建办、各街道办事处和开开集团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社商办”)设在区商务委。
第六条 (机构职责)
区社区商业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区菜场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负责讨论、审批本区菜场的布局规划,制定菜场建设的相关政策,确定菜场监管的主要任务。
区社商办负责协调组织实施菜场建设,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各项监管和建立长效机制。
第七条 (部门的职责)
区商务委负责会同区规划、工商、市容绿化、环保等部门和街道编制、调整本区菜场的布局规划;协调落实菜场的设置和建设标准,指导菜场加强行业管理。
区工商部门负责对菜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场内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检查;指导菜场经营管理者建立台帐等相关制度,督促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依法查处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和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监督和指导落实卫生措施;依法查处相关食品安全卫生违法经营行为。
区质量技监部门负责规范计量器具使用和强制检定,查处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督促指导有关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等产品准入质量标准的管理。
区绿化市容(城管)部门负责对菜场周边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区环保、公安、消防、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负其责,依法管理。
各街道强化组织公共服务的职能,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对菜场周边交通、市容、卫生环境和市场秩序的综合整治;负责定期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相关单位,完善菜场管理和服务,满足消费需求。
第八条 (菜场的规划)
菜场的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方便居民、满足需求、合理布局”的原则,纳入区控制性规划范围。
菜场规划应包括区域、方位、规模、功能配套等基本内容,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规土局等部门和街道组织编制,经区社区商业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实施。
第九条 (菜场的设置)
菜场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符合区城市建设规划;
(二)符合环境保护、市容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要求;
(三)建设面积符合规划规定,并有完备的配套设施;
(四)菜场配置应符合社区商业规划要求,适当设置大众服务项目,以方便居民生活需求;
(五)具备一定数量和资质条件的菜场管理人员;
(六)坚持不建成过渡菜场原有网点不能拆除,不建成永久菜场过渡菜场不能拆除的原则; 菜场主办方不得改变菜场的功能业态,也不得将菜场的经营场地挪作他用。
第十条 (菜场的建设)
本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菜场及相关设施的,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其消防安全、通风采光、计量器具、灯光照明、上下水道、卫生保洁、大类布局、餐饮设施、熟食专间配备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标准实施。
新建的菜场应按照上海市《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等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对菜场的建设进行指导;经组织市、区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市、区政府规定的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菜场的管理)
菜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管理。
确保场内消防、卫生、安保等各项设施完好有效;做好计量器具的登记造册和备案;设置公平秤服务处;督促经营者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对场内经营者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加强对食品安全等督促检查,发现问题食品及时停止出售并报相关部门处理;建立健全纠纷调解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布菜场管理制度及监督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管理)
区副食品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有效开展诚信教育,组织对经营管理人员、经营者的培训和菜场测评;指导创建菜场服务品牌。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留言咨询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相关文档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