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
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本区新开工项目,规定如下:
一、项目审批程序
1、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内容必须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城市规划、土地供应、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项目建议书中节能部分,应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我区实际,按照建筑节能65%的标准编写。同时应提供本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复印件)或规划预审意见、投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等方面文件。
2、项目投资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分别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规划选址、向房地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就投资规模、节能减排、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就节能减排、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重大项目的标准见《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4、项目投资单位持上述批复文件、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配套征询意见书等文件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具体要求见《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建筑领域节能减排任务的要求和我区实际,建筑节能应按65%的标准编制。
5、项目投资单位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相关文件,分别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向房地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6、上述手续审批通过后,项目投资单位应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初步设计评审(扩初评审),建设管理部门应邀请包括建筑节能专家、环境保护专家在内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项目初步设计评审。
7、项目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党政机构办公楼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将上述所有文件汇总,经区发改委上报至市发改委进行复核。复核文件下达后,方能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8、投资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投资审批部门上报至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新开工项目的公示。
9、建设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建设过程中的节能措施,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监督,建筑物竣工验收前先进行节能验收。
10、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土地招、拍、挂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建筑节能必须达到65%标准的要求。
11、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投资单位,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中标文件,向房地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环境评价手续、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续手续依据本意见第3条至第9条依次办理。
12、核准制、备案制项目的项目管理程序另行制定。
二、信息管理、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13、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的登录和新开工项目公示的上传工作。
14、区发展改革、经济、外资、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和健全各类审批文件的相互抄告和送达工作。
15、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特别是新开工项目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检查和执法力度。
16、区发展改革、经济、外资、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附则
17、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权在各相关职能部门。
18、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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