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市政配套局《静安区非机动车
停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市政配套局《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日
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逐步减少道路非机动车乱停放,依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结合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范围)
(一)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二)范围。静安区域内路内及路外非机动车停放点、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领导机构和协管部门)
(一)联席会议。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联席会议是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领导机构(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过程中的重大决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公安静安分局、区经委、区建交委、区市容市政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工商静安分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民防办、区信息委、区政府法制办、区市政配套局、区绿化局、各街道办事处、区交通管理中心等。
(二)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管理中心。工作小组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过程中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规划与审批)
(一)规划编制。区交通管理中心根据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特点等,编制路内及路外非机动车停放规划,报区规划局纳入区控详规划。
(二)规划审批。路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非机动车停放设施配置应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库)设置标准》(DGJ08-7-2006)要求,配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路内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必须听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占用人行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亭(点),必须符合《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规划检查。已建项目非机动车停放设施配置不足的,须补充配置。挪作它用的,须恢复原设施。确实无法补充或恢复的,根据应配置量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定)。
第五条 (停放设施建设)
(一)公益性单位的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建设。区属公益性单位,包括大中学校、医院、菜场、大型商场等,必须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公益性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停放场地的落实。
(二)市政项目的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建设。区域内地铁站点、公交换乘枢纽、大型绿化、公园、广场等市政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同步建设专用非机动车停放设施。
第六条 (停放管理)
(一)归口管理。联席会议是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领导机构,区交通管理中心是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职能部门。
(二)管理分工。区交通管理中心根据联席会议的要求负责牵头协调非机动车停放的规划、建设、管理等事宜。路外非机动车停放由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或管理范围负责。
(三)综合管理平台。依托区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处理各类非机动车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违章停放事件处理方法参照现网格化管理事件处理方法。
(四)区属单位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区属单位所产生和吸引的非机动车由区属单位各自解决。
第七条 (考核和激励)
(一)考核对象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形式包括区政府办公室督办考核、市民巡访团组织的社会考核和区交通管理中心组织的综合考核(具体考评细则另定);
(四)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
(五)考评结果纳入对各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工作目标完成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未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八条 (处罚)
违反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处罚。
第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静安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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