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0304000-2007-008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静府发[2007]2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及企业自主创新活力,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根据《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精神,以及《〈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行动纲要(2006-2010)〉若干配套措施》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建立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第二条 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培育发展、自主创新项目研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资金补贴;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孵化基地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及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奖励科技创新成果和创新人才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区属机关、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自然人。
第四条 项目评审
由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基本单位成员、项目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成员、技术和市场等方面专家,根据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负责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核。
第五条 扶持方式和额度
区级科技创新项目主要采用项目补贴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补贴的额度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比例一般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
涉及特殊重大项目由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专题讨论决定。
第六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
申报区级项目的单位,需填写立项申报表,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各项目具体申报细则见附件),并组织专家先期评审;经初审和专家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根据审批同意的相关凭证拨付专项资金(凡需分期到位的,30%部分留待项目验收后拨付)。
国家级和市级需由区财政配套扶持的项目以及区政府其他政策规定的需由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审批程序同上。
第七条 扶持资金使用原则
项目承接单位收到项目补贴资金,增加资本公积金;收到奖励及其他扶持资金,增加补贴收入;收到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八条 项目管理
区各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项目完成后,由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材料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项目监督
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因客观原因未能按原定目标、进度、用途进行的项目,必须由项目承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后调整实施,并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区财政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审计部门负责对重点项目(100万元以上)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审计。
第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行动纲要若干配套措施的实施细则
附件:
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行动纲要若干配套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支持科技企业及产业园区发展
一、资助“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报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具有较先进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产品和服务拥有一定知名度;
2、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3、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制造类)、或15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或利润500万元以上,且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5% 以上。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前三年度审计报告、损益表或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企业诚信证书;
6、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
7、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工作简历。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会同区经委和相关部门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4、审批同意后,区科委与企业签订合同;
5、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给予被认定企业资助资金5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日常监管;
2、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3、资助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的实施应严格履行合同,资金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4、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材料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注:大型企业、集团、烟草业、超市等行业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创新型企业入驻静安
(一)申报条件
1、2007年1月1日以后入驻静安的企业,且上年度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2、企业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
3、企业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
4、企业上年度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二)申报材料
1、立项申报表;
2、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财务审计报表和人员名册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海市科技企业联系服务证复印件;
4、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项目补贴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一次性资助30至1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三、银行贷款的贴息扶持
(一)申报条件
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有良好的财务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且项目贷款在200万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在建设研发中心、实验中心、专业服务平台,购置先进设备和仪器以及创新载体建设等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
2、被评定为市、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及培育企业,在企业自主创新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
3、被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在其项目的产业化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贷款。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当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6、银行贷款利息清算凭证复印件;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贴息额度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贴息资金。
(四)资助政策
1、企业在建设研发中心、实验中心、专业服务平台,购置先进设备和仪器以及科技载体建设等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贴息的比例为银行基准利率的30%至50%,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2、被评定为市、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培育企业,以及上海市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在企业自主创新和项目的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贴息的比例为银行基准利率的50%至100%,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四、扶持产业园区建设与发展
(一)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培育和集聚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企业为目标,开发、建设、经营创意园区、都市型产业园区和科技园区的实体;
2、园区形象设计新颖,功能布局合理,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有1至2个主导产业门类;
3、园区能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办公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园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面积的20%。
4、对已建2年以上,已有企业入驻的其它园区的提升调整,需有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园区的主导产业集聚度及税收落地率达到50%以上。
(二)申报材料
1、资质认定
(1)园区建设申报书;
(2)园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报告;
(3)园区房地产产权证或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园区改建工程方案及建设进度表,园区产业定位和招商管理策划书(对新建园区);
(7)园区管理机构和进一步调整提升的实施方案(对现有园区)。
2、项目认定
(1)园区建设、改造资金补贴
①立项申报表;
②园区建设、改造、装修工程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③工程项目预决算书。
(2)园区提升、产业调整代偿损失补贴
①立项申报表;
②园区与新、老企业的租赁合同文本;
③新引进企业的情况资料。
(三)办理程序
1、资质认定
(1)由园区建设方(经营方)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主管部门(科技园区报区科委,创意园区、都市产业园区报区经委);
(2)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
2、项目认定
(1)由园区建设方(经营方、管理方)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经委;
(2)区经委会同区科委和相关部门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项目补贴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对产业园区建设改造,产业园区功能提升,产业调整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或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五、扶持孵化器建设
(一)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报材料
1、立项申报表;
2、孵化器认定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用于基本建设的项目预算报告、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完工结算单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孵化器管理公司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给予启动性资金扶持;
2、孵化器功能与空间资源拓展的资金支持;
3、构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4、重大孵化项目的风险投入。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区科委负责对孵化器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部分 支持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
六、资助国家和上海市的各类科技项目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创新基金和上海市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
2、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新产品资助的项目;
3、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火炬计划资助的项目;
4、获得上海市科技攻关计划资助的项目;
5、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助的项目;
6、获得国家和上海市认定的其他科技资助项目。
(二)申报材料
1、项目补贴申请表;
2、国家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计划任务书或项目验收证书复印件;
3、市有关部门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配套资金补贴。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配套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2、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需在向国家和上海市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向区科委递交上述报告;
3、项目通过国家和上海市的验收后,项目单位及时将验收材料送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资助区级科技创新项目
(一)申报条件
区科委当年度公布的科技项目征集公告。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成果完成证明:包括技术测试报告和用户使用意见等,或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实用情况等;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须经国家和市科委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提供结论);
3、其它相关证明:项目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设计版图登记证书、获奖证书、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先进技术企业证明以及列入简化程序的有关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及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科委与企业签订合同;
4、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给予立项成果5至1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区科委负责区科技创新项目的日常监管;
2、区财政局负责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的平衡和使用监督;
3、区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应严格履行合同,资金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4、区科委负责项目验收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材料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或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2、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3、获得上海市软件企业称号。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或合同书和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鼓励政策
1、获得国家或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1万元;
2、获得上海市软件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1万元;
3、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九、资助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一)申报条件
区科委当年度公布的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征集公告。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成果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给予立项成果资金支持。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区科委负责区科技创新项目的日常监管;
2、区财政局负责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的平衡和使用监督;
3、区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的实施应严格履行合同,资金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4、区科委负责项目验收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材料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部分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
十、资助授权专利
(一)申报条件
1、已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并且没有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且工商、税务注册在本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和户籍、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区内的个人;
3、申请专项资助时间离授权时间不满一年的专利。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清单;
2、专利证书原件;
3、与原件相一致的专利授权费用收据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复印件;
5、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和个人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知识产权局;
2、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十一、资助上海市各类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学校)
(一)申报条件
通过区知识产权局申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2、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
3、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培育)企业;
4、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试点)单位;
5、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学校。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下发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知识产权局;
2、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万元;
2、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5万元;
3、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万元;
4、上海市专利工作培育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万元;
5、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万元;
6、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万元;
7、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万元;
8、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十二、奖励著(驰)名商标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2、当年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2、“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或公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工商静安分局;
2、工商静安分局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经首次认定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经复评认定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每次奖励10万元。其中未享受过本奖励政策的,按首次认定予以奖励。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十三、奖励名牌产品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世界名牌产品: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照《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中国世界名牌”称号的产品;
2、中国名牌产品: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中国名牌”称号的产品;
3、国家免检产品: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依照《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国家免检”称号的产品;
4、上海名牌产品或服务:是由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依照《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上海名牌产品”或“上海名牌服务”称号的企业;
5、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由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依照《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个人;
6、上海市质量金奖:是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上海市质量金奖”称号的企业或个人;
7、上海市质量银奖:是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上海市质量银奖”称号的企业或个人。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个人)名牌、免检、质量奖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经首次认定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上海名牌产品及服务的企业,奖励20万元。
2、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银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万元。
3、对复评获得名牌、免检、质量奖的企业及个人,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其中未享受过本奖励政策的,按首次认定予以奖励;
4、企业获得多个同级别名牌或免检产品称号的,只奖励其中的一个名牌或免检产品;
5、企业获得多个不同级别的名牌产品称号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名牌产品奖励标准奖励;
6、当年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上海市质量银奖”称号的企业及个人一般列为次年度表彰、奖励范围;当年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业一般列为当年度表彰、奖励范围。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十四、推进自主品牌发展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拥有知名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境外注册商标;
3、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等级;
4、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5、达到相应入围要求的,有发展潜力的现代工商业、商业老字号、都市产业、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品牌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品牌发展规划;
2、立项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详见《静安区推进自主品牌发展的实施办法》。
(四)资助政策
1、入围《静安区自主品牌培育目录》;
2、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和奖励等;
(五)受理时间
详见《静安区推进自主品牌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四部分 奖励科技创新成果、集体、人才
十五、奖励科技创新成果、集体
(一)申报条件
1、科技创新成果奖
科技创新成果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
(1)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取得较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2)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技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创新成果以及优秀的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工程类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类项目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2、科技创新集体奖
科技创新集体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
(1)在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中,注重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在促进本区与国内外进行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为推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本区全民科学技术素养,创造明显社会效益。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成果奖
需报送《静安区科技创新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应提交相应的附件材料为:
(1)技术评价证明,指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等;
(2)水平检索证明,对于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必须附水平检索证明;
(3)知识产权相关证明;
(4)应用证明;
(5)专著或论文发表被引用证明材料。
软课题和公益类成果可免上述1至4项证明材料。
2、科技创新集体奖
(1)申报表;
(2)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审核同意后,报静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行文公布;
5、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静安区科学技术创新奖励的奖励金额:
1、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2、科技创新集体奖:集体奖10万元,入围奖3万元。
(五)受理时间
评选当年5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科技创新成果奖、科技创新集体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2、申请人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静安区科技创新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十六、优秀人才贡献奖
(一)申报条件
优秀人才贡献奖授予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区属单位和“两新”组织中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各类优秀人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机构颁发的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和教育科研成果奖,以及其他同等奖励的;
2、在学术理论研究上有较深造诣,发表过有较大科学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学术论文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奖励的;
3、在新产品开发、产业结构调整和先进技术的研究、应用、推广上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水平的;
4、在科技、教育、卫生、经济、城建、体育、文化、法律、金融、现代商业商务、专业服务、信息化及其它专业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市具有较高声誉的;
5、已成为本区某一行业或学科带头人,并在全市有一定影响力的;
6、在各行各业中勇于开拓创新并作出突出实绩的;
7、其他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4、审批同意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优秀人才贡献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五)受理时间
评选当年5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优秀人才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2、申请人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静安区科技创新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十七、资助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队伍建设
(一)申报条件
1、资助领军人才及其团队
承担下列项目之一的静安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
(1)申报承担国家或市、区、部门重大科研工作和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可与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课题;也可结合静安区情自主选题立项;
(2)商贸流通业、专业服务业、房地产业、宾馆会展旅游业、文化生活服务业、传媒业、教育卫生等行业项目;
(3)达到或攀登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
(4)产学研结合项目。
2、资助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承担下列项目之一的静安区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1)申报承担国家或市、区、部门科研工作和工程建设任务;
(2)与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课题;
(3)结合静安区情自主选题立项。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立项书面报告;
2、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资助领军人才及其团队
(1)应用开发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至15万元;
(2)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至8万元;
(3)经营管理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至8万元。
2、资助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1)应用开发类拔尖人才资助额度3至6万元;
(2)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拔尖人才资助额度2至4万元;
(3)经营管理类拔尖人才资助额度3至6万元。
(五)受理时间
评选当年11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队伍自身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出版专著、配备学术助手、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的经费;
2、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
3、资助周期一般按照培养计划时限确定,期满后停止资助。
主题词:科技 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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