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市容环卫局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
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市容环卫局、区物价局、区财政局等三部门拟定的《上海市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区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范围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区物价局会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区财政局、税务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征收单位)
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负责征收。各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协助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申报)
单位自行收集、运输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单位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将收集、运输的各单位生活垃圾数量告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第六条 (基数核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当按照《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按年度核定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各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应当配合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开展单位生活垃圾基数核定工作。
第七条 (委托处置合同)
单位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应当根据核定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与有关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明确处理量基数、计量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总额及方式、服务承诺等内容。
第八条 (基数外处理单)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发现相关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累计超过基数的,应填写《单位生活垃圾基数外处理单》,并由该相关单位确认。相关单位拒绝确认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告知情况,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当立即处理。
第九条 (收费)
单位自行收集、运输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根据该单位的核定基数、申报量、处理凭据等有关材料,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单位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根据《委托处置合同》和《单位生活垃圾基数外处理单》,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计量方法与收费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标准桶收取,每桶容量为240升,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收费标准如下:
(一)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基数内按每桶40元收取,基数外按每桶80元收取。
(二)对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等),基数内按每桶60元收取,基数外按每桶120元收取。
(三)对四星级以上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基数内按每桶80元收取,基数外按每桶160元收取。
对垃圾产生量不足二分之一桶的小经营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收费减免)
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可以实行收费减免。
收费减免应当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区政府委托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 (征收规范)
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应当依法申领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收费人员应当经过上岗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收费时应当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第十三条 (费用管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实行统一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 (收费监管)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负责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区政府汇报情况。
区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区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静安区物价局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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