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自2003年12月1日起,以下特殊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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