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静安区文物保护点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部分文物建筑工程修缮设计方案的批复
关于静安区文物保护点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
部分文物建筑工程修缮设计方案的批复
上海新业坊尚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司《关于修缮静安区文物保护点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部分文物建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是区文物保护点,现提交的修缮设计方案符合文物建筑要求,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缮图规范,故原则同意该设计方案。
二、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1条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部分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部分文物建筑修缮应遵循最小干预的原则。该项目主体承重结构不允许变动。
三、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1条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承担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部分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四、在施工过程中,设计方案需重大变更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贵司作为该文物建筑的修缮设计单位,应在遵循文物保护建筑“修旧如旧”的修缮原则下,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该建筑结构安全。
六、工程竣工须报我局组织验收,并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照片、录像、图纸和设计、施工单位的工作总结等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
特此批复
静安区文化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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