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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范围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稳定、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有发展潜力的各类中小企业和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放宽反担保条件。纳入扶持范围的企业需要经市财政核准的担保公司实施贷款担保,由区财政局予以推荐。企业反担保资产须达到担保金额30%以上,并能提供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或法人代表个人无限责任连带反担保。
(二)补贴担保费用。纳入扶持范围的担保贷款企业在贷款到期还款后,在保期间其支付的担保费予以全额补贴。
(三)补贴银行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纳入扶持范围的担保贷款企业,其实际发生的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上浮利息部分予以财政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的20%。
(四)本区企业由税务登记在静安区的其他担保机构实施担保融资的,也予以补贴担保费用和上浮利息,担保费用补贴不超过经市财政核准的担保公司相同保额的保费标准。
(五)实施对小微型企业的创新服务。小微型企业首次向商业银行申请担保贷款,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供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可由区财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小微型企业提供财务会计服务。
(六)依托商业银行试点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推荐和评价机制。对有融资需求、有资质、经营稳定、能提供规范财务会计报表的小微型企业,向相关银行予以推荐。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主管会计上岗证。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副本)、贷款卡查询信息复印件。
3、董事会借款决议、企业章程、企业验资报告。
4、企业前两年的审计报告或年报以及纳税申报凭证,当月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5、反担保资料及相关承诺。
6、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或市科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四、办理程序
1、纳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企业和项目,由区科委初审;区工商联会员企业由区工商联(小企业服务中心)初审,其他企业向区财政局申请由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2、区科委或区工商联(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出具《小企业融资扶持推荐单》一式两份交企业,企业据以分别向银行和区财政局申报贷款和担保推荐。
3、企业首贷接受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可填写“查询授权书”报区财政申报办理。
4、区财政局收到企业的担保贷款申请材料、银行提供的审批意见通知书以及担保公司的联系单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推荐审核。
5、企业贷款到期按时归还后,填具《担保费用和上浮利息财政补贴申请单》,附相关凭证,向区财政局申请扶持政策。
五、扶持期限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 12 月 31 日止。
联系部门:静安区财政局会计科
地址:陕西北路1058号701室
邮编:200040
联系人:匡丽丽
联系电话:62278881*7002(分机) 62276623(直线)
朗读
来源:
发稿时间:2012-11-20 16:30
阅读次数:
一、扶持范围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稳定、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有发展潜力的各类中小企业和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放宽反担保条件。纳入扶持范围的企业需要经市财政核准的担保公司实施贷款担保,由区财政局予以推荐。企业反担保资产须达到担保金额30%以上,并能提供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或法人代表个人无限责任连带反担保。
(二)补贴担保费用。纳入扶持范围的担保贷款企业在贷款到期还款后,在保期间其支付的担保费予以全额补贴。
(三)补贴银行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纳入扶持范围的担保贷款企业,其实际发生的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上浮利息部分予以财政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的20%。
(四)本区企业由税务登记在静安区的其他担保机构实施担保融资的,也予以补贴担保费用和上浮利息,担保费用补贴不超过经市财政核准的担保公司相同保额的保费标准。
(五)实施对小微型企业的创新服务。小微型企业首次向商业银行申请担保贷款,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供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可由区财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小微型企业提供财务会计服务。
(六)依托商业银行试点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推荐和评价机制。对有融资需求、有资质、经营稳定、能提供规范财务会计报表的小微型企业,向相关银行予以推荐。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主管会计上岗证。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副本)、贷款卡查询信息复印件。
3、董事会借款决议、企业章程、企业验资报告。
4、企业前两年的审计报告或年报以及纳税申报凭证,当月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5、反担保资料及相关承诺。
6、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或市科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四、办理程序
1、纳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企业和项目,由区科委初审;区工商联会员企业由区工商联(小企业服务中心)初审,其他企业向区财政局申请由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2、区科委或区工商联(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出具《小企业融资扶持推荐单》一式两份交企业,企业据以分别向银行和区财政局申报贷款和担保推荐。
3、企业首贷接受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可填写“查询授权书”报区财政申报办理。
4、区财政局收到企业的担保贷款申请材料、银行提供的审批意见通知书以及担保公司的联系单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推荐审核。
5、企业贷款到期按时归还后,填具《担保费用和上浮利息财政补贴申请单》,附相关凭证,向区财政局申请扶持政策。
五、扶持期限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 12 月 31 日止。
联系部门:静安区财政局会计科
地址:陕西北路1058号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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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匡丽丽
联系电话:62278881*7002(分机) 62276623(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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