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通用类办公设备定点采购的通知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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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稿时间:2006-10-18 19:0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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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04月02日 |
上海市静安 财政局 ( 通知 ) 静财采[2004]4号 关于部分通用类办公设备定点采购的通知 区各委、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静财采[2004]1号),《关于部分通用类办公设备试行定点采购的实施意见》(静财采[2004]2号),部分通用类设备定点供应商现已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采购的供货范围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街道资金、历年结余资金)采购项目预算在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的部分通用类办公设备:计算机(包括台式机及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速印机、投影机、扫描仪、照相机及空调器。(原列入静财采[2004]2号文定点采购11类品种的碎纸机和摄影机,由于在公开招标中遇技术性原因,此次暂不纳入定点采购范围,采购人在收到的《2004年政府采购核定通知书》及《静安区政府采购定点采购核定通知书》中,如涉及碎纸机和摄影机的,将其组织形式由定点改为委托中心。) 2004年度定点供应商,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经专家评审后确定定点供应商名单及经销产品(见附件)。 二、定点采购程序 1、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为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即预算单位)可凭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发出的《区政府采购定点采购核定通知书》直接向定点供应商采购。 2、年中遇增减变更定点采购项目的,需按上述文件规定到财政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凭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发出的《区政府采购定点采购核定通知书》向定点供应商采购。 3、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处取得定点供应的所需商品后,请尽早填写《货物验收反馈单》交定点供应商。 4、定点采购项目货款资金的拨付按上述《关于部分通用类办公设备定点采购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监督与投诉 采购人及供应商对定点采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与区政府采购中心(传真电话:62517246)或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传真电话:62986447)联系。 四、其他 1、本通知的执行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 2、本通知所定的常规型号及定点供应商如有变化,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另行通知。 3、各主管局收到本通知后,请将此文件转发至基层预算单位。 附件:2004年部分通用类办公设备定点供应商一览表。 静安区财政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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