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 告
上海边宁律师事务所:
本局立案调查的对你所“违反法定程序变更住所”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行政处罚一案,现已处理终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所下落不明,邮寄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所公告送达本局沪静司决字〔2012〕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给予上海边宁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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