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静安区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要促进依法、规范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同时大力推进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课程改革,促进教育内涵发展,深入推进精品教育建设。
为进一步做好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根据沪教委基〔2010〕26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静安区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根据本区社会、教育发展规划,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公办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合理设点布局,确保本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4.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必须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达30人以内,初中35人以内,实行小班化教学。
二、具体实施细则
(一)公办学校招生
1.静安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度学校资源配置和生源分布的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采取地块(居委)对口的方法,划定公办小学的对口入学范围。
2.公办小学的上述入学对象为儿童和父母户籍(户主)在静安区对口地块一年以上的、能适应正常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
3.公办初中学校招生采用和相对就近小学对口或部分电脑派位的方法,小学毕业生免试入学。
4.本区户籍其余适龄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区内各学校的招生情况,采取就近入学的办法在本区范围内统一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5.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教委和区教育局批准的中小学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要严格执行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学生进行学科类内容的考试或测试。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7.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根据市教委《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要求,将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区域招生整体工作之中。本区小学毕业的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至本区公办初中就读。
对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及在本区就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事宜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8.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或在本区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二)民办学校招生
1.民办学校招生,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自主招生办法;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由区教育局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区教育局对本区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3. 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4.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应基本与公办学校同步,不得擅自提前招生。
三、工作程序和日程安排
1. 4月15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和信息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
2. 4月30日为全区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对象的统计日。
3. 5月4日适龄儿童到户籍地所在居委入学登记。
4. 5月15日前,向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报名《告知书》。
5. 5月23日,区内适龄儿童到小学报名。
6. 6月30日,本市公办学校受理“就近免试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逾期办理者由区教育局另行统一安排)。
7. 8月15日前,完成向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
四.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
1.根据本市基础教育管理体制,静安区教育局负责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2.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区教育督导室将加强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查。重点内容是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若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民办学校的督查结果则作为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成为区教育局第二年核准学校招生数的重要依据。
4.进一步坚持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宣传和协调指导,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入学的咨询、监督电话以及来访咨询接待的时间、地点。
咨询电话:62790802 -- 134
监督电话:62790802 –125 或315
接待地点:静安区教育局 南阳路215号
接待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 –11:30
静安区教育局
201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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