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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选举工作解答【二】
1、选民怎样讨论、协商,如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应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也就是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各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如何理解“较多数选民意见”?
应当理解为通过讨论协商,结合代表结构比例要求,在相同情况下获得相对多数选民同意的代表候选人,也即属于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在这个过程中,最关键的是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和尊重选民意见。
3、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何时公布?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我区将在2月28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4、法律为什么规定要介绍代表候选人?
在选举过程中,代表候选人是由各方面提名推荐的。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选民不一定都熟悉,特别是有些代表候选人平日从事的工作与选区选民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多,有很多选民对他们缺乏了解。因此,选举法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使选民了解候选人,更好地进行比较、选择,好中选优,选出满意的人选。
5、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活动如何组织?
根据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如实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因此,见面活动应当由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在同一选区内候选人见面活动,应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规格、统一形式。见面的具体方式可以采取座谈会、见面会的方式。在见面时,选民可以提出一些以利于进一步了解候选人的有关问题,候选人可以根据提出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给予答复。
(来源:静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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