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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选举工作解答【一】
1、怎样公布选民名单?
选民名单公告是区选举委员会依法公布公民选举权利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公告。公告的公布,是对本选区内谁有选民资格,通过公布选民名单的方式予以公开确认。
根据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这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是:①选民名单必须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②一般采用在本选区张榜公布的形式。③选民名单的格式应当由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④选民名单可以按选区公布,也可以按选民小组公布。⑤选民榜应当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字迹要清晰、工整,便于观看。⑥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看榜,如发现有错登、重登、漏登的,要及时依法纠正,选民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予以补正、公布。
2、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根据选举法和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谁可以依法提出区人大代表候选人?
区人大代表候选人有两种提名推荐方式: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提名代表候选人有哪些要求?
推荐代表候选人要与法律对代表的要求结合起来。①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提名为代表候选人。②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应当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
5、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中,被推荐者不愿接受推荐时,该怎么办?
被推荐者表示不愿当候选人时,推荐者应当尊重被推荐人的意见。如果推荐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撤回联名推荐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来源:静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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