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静劳人仲(2024)办字第643号
上海沁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殷正浩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静劳人仲(2024)办字第6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殷正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55556.28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殷正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55556.28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殷正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83334.42元;
四、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殷正浩2023年10月16日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五、对申请人殷正浩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