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静劳人仲(2024)办字第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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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周慧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静劳人仲(2024)办字第76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慧杰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工资计人民币57468.90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慧杰202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8天折算工资计人民币22068.97元;
三、对申请人周慧杰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