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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预算外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静财预(2005)126号
关于试行预算外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本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财政集中支付改革,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操作程序,按照规范、便捷的原则,对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采购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政府采购项目试行财政直接拨付。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直接拨付的范围
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门预算单位。
二、直接拨付的内容
  采购单位用预算外支出预算安排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具体由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
  二、直接拨付的程序
  1、采购项目完成政府采购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出具《政府采购结果通知书》(见附件一)交采购单位。
  2、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结果通知书》,填制《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表》(见附件二),附采购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书(复印件)报送区财政局预算科。并在直拨申请表“资金来源--预算外(收支两条线)或预算外结余”栏中打勾。
  3、区财政局预算科审核无误后,按采购合同的付款约定,将采购款项分期或一次性拨付供应商,并向采购单位出具《政府采购入帐通知书》,采购单位据以入帐。(见附件三)
  4、分期付款的项目第一期直接拨付后,采购单位如因故要求财政局暂缓支付余额的,须在合同约定付款日之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财政局预算科报送书面通知。
  三、其他事项
  1、年度预算安排的预算外政府采购直拨项目,采购单位凭《200 年预算外政府采购核定通知书》(附件四),及时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2、采购单位年内已在实施采购的项目,全部或部分资金需于次年由财政预算外直接拨付的,于次年直接拨付时,凭《政府采购入帐通知书》入帐。
  四、以上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附件一:《政府采购结果通知书》
  附件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表》
附件三:《府采购(预算外)入帐通知单》
附件四:《200 年预算外政府采购核定通知书》

静安区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政府采购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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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发布日期 : 200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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