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静财预[2003]12号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 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区属各有关部门: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2]15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1月份起,收取的沪财预[2002]150号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不再缴入预算外“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一律按原收费资金上缴渠道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即原上缴市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收入,上缴市级国库;原上缴区预算外“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上缴区级国库。 收费收入上缴市级国库的,《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向市级主管部门领取;收费收入上缴区级国库的,《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由区财政局预算科提供。 特此通知。 附件:1、沪财预[2002]150号 2、本区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静安区财政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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