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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静财预[2002]8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深化财政支出改革,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支两条线”工作,现就本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管理渠道,其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基金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其他收入。其中:
  (一)纳入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其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上缴国库的除外)、基金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房屋、场地、设备出租出借收入、上级返还收入、保安收入、垃圾清运收入、培训费收入和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收入。
  (二)不纳入部门预算的差额或自收自支单位,其预算外收入主要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实行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围
  (一)纳入上述范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全额实行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取消原先对一些单位实行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预算外“收支两条线”专户的管理办法。
  (二)卫生系统下属各医院,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两条线”工作,按照《关于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财综[1999]53号文)执行。
对经督促仍不按规定将预算外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预算外“收支两条线”专户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供应财政票据等措施。
  三、 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的编报、核定制度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年度编制详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核准。财政将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拨付经费,单位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应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收支预算变化,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间,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如有重大的收支变化,应事先报经财政核准后执行。
  四、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
  (一)统一本区部分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限额。
按照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部分单位发放的津补贴规定限额:
  1、上下班交通补贴支出:预算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上下班交通补贴的,不超过人均每月50元。
  2、洗理费支出:预算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洗理费的,不超过人均每月15元,预算内外合计不能超过人均每月30元。
  3、饭贴支出:预算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饭贴的,不超过人均每月169元。
  4、高温补贴支出:预算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高温补贴的,不超过人均每年400元。
  除市财政局和市主管局文件规定的个别岗位津补贴标准遵照执行外,超过上述四项津补贴范围和限额的支出按照预算外奖金发放的办法管理,履行预算外奖金报批程序。
  (二)执行《关于加强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的意见》(静府办[2000]22号文)的几点说明:
  1、申报的对象:纳入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
  2、申报的内容: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的1)享受对象、人数(包括本单位职工以及下属单位职工);2)理由;3)金额(包括本次发放金额以及截止到申报日止可发放的预算外金额);4)资金来源等详细情况。
  3、申报程序:单位未经申报不得先行发放;不得审批一次作为标准而以后不再申报;不得一次报批全年的奖金。单位必须在每次发放前按照《关于加强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的意见》(静府办[2000]22号文)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4、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擅自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超标准或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经查实后,按1:1的比例上缴财政或财政按1:1的比例在发放该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奖中予以扣除。
  五、预算外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每月10日解缴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在“贷记凭证”的用途上按照“收费收入、基金收入、主管部门和其他收入”四大类写明收入来源。
  (二)设立预算外资金支出明细科目。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立预算外资金支出明细科目(与预算内相同),正确核算预算外资金支出情况,使预算内、外支出划分清楚,防止预算外支出挤占预算内支出。
  (三)每月10日之前,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向财政报送的经费支出明细报表中必须反映单位预算外支出的明细情况。
  (四)建立预算外收支情况分析半年报和决报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每半年要向财政上报预算外收支预算的进度,并对收支预算的完成情况作出详细的书面分析,年终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上报全年预算外收支的决算情况。

静安区财政局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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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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