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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本市公安、法院、工商、环保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静财预[2002]14号

关于转发《关于本市公安、法院、工商、环保和计划
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局和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安、法院、工商、环保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部门2月份收取的收费收入不再缴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一律于3月10日前解缴区级国库,《缴款书》由区财政局预算科提供。原上缴市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收入解缴市级国库,向主管部门领取《缴款书》。
  特此通知
  附件:沪财预[2002]2号


静安区财政局
二ΟΟ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沪财预[2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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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发布日期 : 20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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