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静财综[2001]24号 关于全面启用新版财政性票据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部分财政性票据实行集中监制、分级供应办法的通知》(沪财综[2000]27号)和《关于本市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实行集中监制、分散供应的实施意见》(沪财综[2000]50号)的规定,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从2001年7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财政性票据,旧版票据最迟可过渡使用到2001年6月30日止。新版财政性票据包括通用收据、统一收据和专用收据等各类收据,由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集中统一监制,并套印新的圆形监制章,收据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财政性票据专用防伪纸。对2001年7月1日后尚未使用完毕的旧版票据,一律登记编造清册经上级主管部门复核并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进行销毁。不按规定仍继续使用旧版财政票据的,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静安区财政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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