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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基金)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静财预[2001]16号

关于转发《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
(基金)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基金)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1] 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本区贯彻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 各相关部门编报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内收费项目2000年度收入情况和相关支出情况表;编报2001年各项目收入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及1-2月收入数、已解缴财政专户数、已上缴市主管部门数情况表。报表于4月20日前报送区财政局预算科。
  2. 各部门使用区财政局提供的缴款书,于4月10日前将1-3月收入解缴国库(扣除已缴财政专户和已缴市主管部门部分);填写缴款书时应注明预算收入科目名称,如民政局填写"民政行政性收费收入"等等。
3. 以后各月收入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解缴国库,同时向区财政局预算科报送收费项目收入月报表。

静安区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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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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