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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1月19日由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海静安”政府门户网站上(www.jingan.gov.cn)和静安区档案馆(老成都北路7弄20号,近延安中路)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各政府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各政府机关编制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海静安”政府门户网站(www.jingan.gov.cn)、静安区(老成都北路7弄20号)查阅《目录》。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目前各政府机关主要采取在“上海静安”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各政府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各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各政府机关申请获取。各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各政府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政府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各政府机关将依《规定》处理。 公开范围 各政府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各政府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海静安”政府门户网站、静安区档案馆、各政府机关查阅《目录》。 提出申请 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领取,也可以在“上海静安”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名称、产生日期以及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上海静安”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发送至相关单位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静安区档案馆),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各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各政府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各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各政府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各政府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政府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政府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采取集中受理的形式,即在静安区档案馆设立集中受理点,各机关部门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受理机构。 集中受理点:上海市静安区市民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818号 下午1:30~ 5:00(夏令时2:00~ 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2668866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818号
监督电话:021*62478008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370号321室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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