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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资质条件正式公布
 
  本报讯 日前,静安区民政局、静安区财政局共同下发了《关于静安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新增)公共服务项目资质的规定》。
  根据《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的有关要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新增)公共服务项目,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第三方,在承接项目前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的资质、能力、信誉、业绩等进行多方论证,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项目完成后还须进行绩效评估和资金使用状况的审计。
  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按照《规定》凡是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必须是:经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应当是连续两年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合格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有从事城区、社区、小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经验,其从业人员持有经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资金运行正常,有合法的票据;在以往的政府购买服务中,社会组织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无诚信方面不良记录;凡由社会组织承接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应有专人落实项目管理,以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要求完成;参加“上海市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获得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和获得区文明社团称号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静安时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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