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诚信体系企业信用信息纳税信用信息
 
200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简介
2006-12-12
 


评定范围

根据《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度静安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为本局所辖连续两个纳税信用评定年度内已办理税务登记,存续时间在19个月(含)以上的,且独立进行申报的纳税人。已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但存续时间在19个月以下的,我局对其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考核计分,但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评定标准

评定对纳税人连续两年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法律责任、税务管理和账簿凭证管理等5个方面21项指标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得分95分(含)以上的,定为A纳税信用等级;得分在80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得分在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为C级;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D级。

5个方面21项指标的分值分布表

5个方面

21项指标

分值

连续两年纳税申报情况

按期纳税申报率

25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纳税申报准确率

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纳税资料报送完整性

连续两年税款缴纳情况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5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欠税情况

连续两年法律责任情况

税款查补及处罚

20

税务行政管理

连续两年税务管理情况

税务变更登记

14

登记证件使用

验证和换证

银行账号报告

办税人员

电子申报

连续两年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发票使用和管理

16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会计报表报送

备案制度执行

税控装置使用和管理

合计

100



 
【 关 闭 本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