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范围
根据《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度静安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为本局所辖连续两个纳税信用评定年度内已办理税务登记,存续时间在19个月(含)以上的,且独立进行申报的纳税人。已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但存续时间在19个月以下的,我局对其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考核计分,但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评定标准
评定对纳税人连续两年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法律责任、税务管理和账簿凭证管理等5个方面21项指标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得分95分(含)以上的,定为A类纳税信用等级;得分在80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得分在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为C级;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