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08年3月7日,我分局在上海市胶州路699号B幢2003—2004室上海布康门诊部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当场先行登记保存了中药液15袋、内装中药饮片的编织袋1袋。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限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分局(地址:上海市康定路314号3楼)接受调查(包括相关药品进货资料)和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