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静安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的收费管理,增强收费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推进静安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收费”,是指向静安区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在向社会作出诚信收费的承诺并经静安区物价局审核后,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带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年度重点审验;对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免予收费年审。
第三条 “诚信收费”工作采取“政府倡导、单位参与、社会监督”的运作形式,按照“收费单位自愿申报”的原则开展工作。即收费单位对本单位收费管理状况进行自我评估后自愿决定是否参加“诚信收费”。对参加“诚信收费”的收费单位,静安区物价局以静安门户网站作为公示其收费诚信承诺的主要载体,供社会各界的监督。没有参加“诚信收费”的收费单位,由区物价局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计价格[1998]2084号《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精神,由区物价局对其当年的收费状况进行审验。
第四条 参加“诚信收费”的收费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收费依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相一致;
(三)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规范使用和填写票据;
(五)收费单位内部具备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
第五条 参加“诚信收费”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静安区物价局向收费单位发放“诚信收费”《告知书》;
(二)收费单位根据《告知书》要求,对本单位的收费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本单位是否参加“诚信收费”;
(三)要求参加“诚信收费”的单位,向静安区物价局领取《诚信收费申请表》并据实填写,报送静安区物价局;
(四)静安区物价局收到《诚信收费申请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收费单位确认其资格。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静安区物价局可以不予认定“诚信收费”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
(二)近二年内,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价格检查部门查处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收费行为超出静安区物价局管辖权限的。
静安区物价局对不予认定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参加“诚信收费”的收费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签署《诚信收费承诺书》,同时将《诚信收费承诺书》及具体收费情况在本单位醒目处予以公示;
(二)将本单位执行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以及承诺内容等以电子文本的形式上交静安区物价局,由静安区物价局审核后上网向社会公示;
(三)每一收费年度结束后填写《收费年审报告书》,将本单位收费情况如实上报静安区物价局;
(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承诺内容变更时,应在执行前的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以电子文本的形式上交静安区物价局,由静安区物价局审核后变更其公示内容。
第八条 静安区物价局对参加“诚信收费”的单位进行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对参加“诚信收费”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也可以采用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对于参加“诚信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意见。
(二)对参加“诚信收费”的收费单位向社会公示的收费标准、承诺内容等情况进行审核,并输入诚信收费网页;
(三)每一收费年度结束,为合格单位加盖收费年审章;
(四)在每一收费年度,确定本年度重点审验的行政机关及带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名单,并对其开展收费审验。
(五)对涉及参加“诚信收费”单位的价格投诉进行核实、处理;
(六)建立和维护参加“诚信收费”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静安区物价局对于违反诚信收费承诺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收费单位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违反诚信收费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由静安区物价局对其当年度收费状况进行审验;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静安区物价局依法予以查处。
(二)违反诚信收费承诺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静安区物价局将在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取消其“诚信收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被取消“诚信收费”资格的单位,连续二年收费年审合格后可以再次申请。经静安区物价局审核合格后,可重新获得“诚信收费”单位资格。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静安区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