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述城市建设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经审核已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编号:沪静房拆许字[2007]第11号 )。希望被拆迁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共同配合做好拆迁工作。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项目名称:静安区46号街坊和40号街坊北地块新建商办综合楼(二期)
二、房屋拆迁人: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三、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创家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四、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南京西路709-795号(单号),769弄(全部);石门一路318-380号(双号),316弄(全部),336弄(全部);青海路68号,90弄36-52号(双号);吴江路63-115号(单号),23弄10-20号(双号),61弄口甲、乙,61弄1-5、25号(单号)、2-18号(双号);吴江路24-120号(双号),58弄(全部)。
五、房屋拆迁期限:自2007年9月15日起,至2008年9月14日止。
六、上岗证号:0002856、0003310、0003532、0003534、0003752、0003796、0003846、0003847、0003849、0003855、0003856、0004015、0004019、0004125、0004126、0004127、0004582、0004586、0004590、0004599、0004600、0004605、0005163、0005165、0005172、0005174、0005175、0005296、0005300、0005302、0005304、0005308、0005785、0005797、0005799、0005801、0005969、0005970、0005976、0006128、0006132、0006133、0006135。
七、对我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天内,向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进行)。
八、房屋拆迁现场办公地址:威海路412号(原民立中学内)。
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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