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述城市建设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经审核已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编号:沪静房拆许字[2007]第06号 ) 。希望被拆迁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共同配合做好拆迁工作。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安义路“毛泽东旧居陈列室”
二、 房屋拆迁人:上海市静安区文化局
三、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安兴动拆迁有限公司
四、 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安义路57-67号。
五、 房屋拆迁期限: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08年2月19日止。
六、 上岗证号:0001175、0001184、0001187、0001189、0001196、0001200、0001374、0009072、0009073。
七、 对我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天内,向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进行)。
八、 房屋拆迁现场办公地址:安义路67号。
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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