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访事项办理办结书面答复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系统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配合我区集中开展重信重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明确工作责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通知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和走访形式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提供具体地址、邮编、姓名等基本信息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二、依法、及时高效处理信访问题。各科室、部门、单位在收到信访件后,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全面深入细致地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以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相结合,妥善处理。按时保质完成信访件处理。
三、信访事项办理期限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日起,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必须由承办人员,报科室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委领导批准,给予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办理申请延期的手续,应当在60日期限届满前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四、信访事项办结标准
信访事项办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和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五、信访事项办结要求
信访事项办理经调查落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政策,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 予以支持。
信访事项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 不予支持。
(1)请求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依据的,不予支持。
六、书面答复
科室和部门、单位应当在处理决定作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书面答复处理意见。
书面答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2. 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3. 信访人的信访意见
4. 信访事项的现办理情况(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5. 最终办理意见;
6. 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提供的复查途径;
7. 书面答复应加盖机关或单位公章,并通过挂号信邮寄形式或者是当面递交由信访人签收。
七、递交办结结论
科室和部门、单位在将书面意见送达信访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要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的复印件、信访原件等文字材料递交市容市政委办公室信访,办理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2. 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3. 信访人的信访意见;
4. 信访事项的现办理情况(信访事项的实事认定情况、处理意见,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5. 最终办理意见。
附件:1、延期办理报告书(格式样本)
2、延期办理告知书
3、办理机关或单位书面答复
(此页无正文)
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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