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共静安区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静委发[2008]21号)文件精神,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结合区市容市政委工作实际,现就本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研究决定本委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措施。
2、研究制订本委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3、事关本委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
4、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纪检方面重要部署。
5、突发性事件的预案和处置事项。
(二)干部任免
1、本系统机构、科室等设置和调整。
2、机关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意见。
3、系统副科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调动、奖惩和备案;干部教育、培训和措施。
4、市、区党代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和提名。
5、本委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和辞退。
(三)重大项目
1、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程。
2、区环卫设施建设工程。
3、灯光广告建设及整治工程。
4、重大工程开发项目。
5、重大设备采购。
6、其它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
1、本委年度预算资金安排。
2、因突发性事件需要向财政申请的资金。
3、其它影响较大的资金安排。
二、主要程序
区市容市政委应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由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委领导班子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组织相关专题讨论会,扩大群众的参与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的行为。
提请委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在委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在委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委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要有专人进行记录,委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各部门和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经委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委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委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四)议事规则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议事决策规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三、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委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委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意见的情况。
(二)区市容市政委应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本委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并根据需要,适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本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执行情况。
四、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委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工作委员会
200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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