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市容市政系统区党代表接待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党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代表接待日是指党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待来访党员群众,及时收集和听取党员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开展党代表接待日活动,采取定时、定点、定人员,并公开党代表身份进行。
第三条 党代表接待日的接待时间一般安排在每月第一个星期二的上午9∶00~11∶30,接待地点为新闸路1931号一楼网格平台会议室。
第四条 每次党代表接待日原则上安排1名党代表接待党员群众的来访。
第五条 党代表接待日前七天,应在各党代表所在单位的公告栏内公告接待时间、地点及参加接待的党代表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第六条 每年年初由市容市政党工委负责制定接待日程安排表,发至各基层党组织。
第七条 在党代表接待日前三天,由各单位的组织部门负责提醒接待的党代表,党代表应事先安排好工作,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接待的,要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组织部门,由组织部门协调安排其他党代表接待。
第八条 党代表被安排接待,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九条 在接待党员群众时,党代表要认真听取党员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作好记录,一事一表,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对于党员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给予最终答复的时间应于接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十天。
第十一条 对于当场不能立即解答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耐心讲解政策,并将收集的情况、问题归纳整理,提出拟办意见交市容市政党工委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再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如遇到需要和其他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以由党代表将情况反馈给市容市政党工委,再转交有关职能部门的党组织办理。
第十三条 党代表接待日实行党代表首问责任制,并由接待的党代表负责将办理情况进行答复。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静安区市容市政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静安区市容市政党工委2007年8月6日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中共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工作委员会
200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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