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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市容市政系统区党代表接待日制度(试行)

 

静安区市容市政系统区党代表接待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党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代表接待日是指党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待来访党员群众,及时收集和听取党员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开展党代表接待日活动,采取定时、定点、定人员,并公开党代表身份进行。

第三条  党代表接待日的接待时间一般安排在每月第一个星期二的上午900~1130,接待地点为新闸路1931号一楼网格平台会议室。

第四条  每次党代表接待日原则上安排1名党代表接待党员群众的来访。

第五条  党代表接待日前七天,应在各党代表所在单位的公告栏内公告接待时间、地点及参加接待的党代表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第六条  每年年初由市容市政党工委负责制定接待日程安排表,发至各基层党组织。

第七条  在党代表接待日前三天,由各单位的组织部门负责提醒接待的党代表,党代表应事先安排好工作,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接待的,要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组织部门,由组织部门协调安排其他党代表接待。

第八条  党代表被安排接待,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九条  在接待党员群众时,党代表要认真听取党员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作好记录,一事一表,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对于党员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给予最终答复的时间应于接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十天。

第十一条  对于当场不能立即解答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耐心讲解政策,并将收集的情况、问题归纳整理,提出拟办意见交市容市政党工委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再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如遇到需要和其他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以由党代表将情况反馈给市容市政党工委,再转交有关职能部门的党组织办理。

第十三条  党代表接待日实行党代表首问责任制,并由接待的党代表负责将办理情况进行答复。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静安区市容市政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静安区市容市政党工委200786日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中共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工作委员会         

200786                             

 



静安区市容市政系统区党代表接待日制度(试行).doc
 
 
内容摘要 : 静安区市容市政系统区党代表接待日制度(试行)
产生日期 : 2007-08-06
文件编号 :
索取号 : JC2400000-2007-012
发布机构 : 区市容市政委
载体类型 : 纸质
公开类别 : 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