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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市容市政委关于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享受共享费的规定

 

静安区市容市政委关于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享受共享费的规定

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从 20001月起开始享受共享费,根据市容市政委目前的状况,经2007326日党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现就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享受共享费作如下规定:

一、享受的对象

12000年前(含2000年)任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

21984年填写过国家干部履历表的。

二、共享费标准

在本委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共享费来源未发生变化及区财政未下拨专项经费前仍维持现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

特此规定。

 

 

 

 

 

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六日                     

 



静安区市容市政委关于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享受共享费的规定.doc
 
 
内容摘要 : 静安区市容市政委关于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享受共享费的规定
产生日期 : 2007-04-06
文件编号 :
索取号 : JC2400000-2007-005
发布机构 : 区市容市政委
载体类型 : 纸质
公开类别 : 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