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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操作指南
一. 办证条件:
1.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二. 办证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转让方应该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 转让方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等主体资格证明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签名留样,单位印鉴留样(批量办理公证的转让方须提供)。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5. 转让方系有限公司的,须提供有关房地产转让的董事会决 议。
6. 转让方系自然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转让方委托他人的,办理时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7. 房产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8. 转让的房屋已出租给他人的,承租人同意放弃
9. 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10. 转让的房地产如系转让方(自然人)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其配偶须在公证员面前,在同意转让承诺书上签字。配偶不在本市的,须提供其配偶同意转让的公证证明;转让方 如系单身,由转让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已婚但夫 妻双方对婚后的财产另有约定的,转让方提供的书面夫妻 财产约定须由其配偶在公证员面前确认,或提供经公证的 夫妻财产约定。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转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12. 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买受方应当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 买受方为个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2. 买受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身份证明。
3.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人资格的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 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 办事程序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表后,应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
1. 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 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 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 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四.收费标准公证费: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 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 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五. 办证时限:
(1) 材料齐全,事实清楚,三至七天出证
(2) 材料不齐,须调查,按公证案例规定期限内出证
六.办证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1) 胶州路五十八号一楼 接待室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00~20:00
周六 上午:8:30~11:00 下午:13:00~17:00
电话:62585876
(2) 昌平路403号房地产交易中心内 接待室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00
周五 上午:9:00~11:00
周六 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00
电话:62559140
(3) 江宁路四一八号和一大厦八楼 办公室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电话:62159911
七. 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上海市公证条例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暂行条例
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
担保法
合同法
八. 常见问题解答:
电话咨询:62585876 62559140
当面咨询:胶州路五十八号一楼
昌平路403号房地产交易中心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