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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资源 开拓创新
 

--不断推进和深化法律进社区工作

 

近年来,我局积极贯彻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工作重心下移的方针,坚持“以法为准、以民为本、面向社区、服务群众”的宗旨,我区五个街道相继成立集纠纷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咨询接待、法律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法律服务窗口”,为社区居民提供“一门式”服务。为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向纵深发展,我区以社区学校为载体,整合社区人才资源,率先开设“法律服务虚拟网站”,构筑法律进社区服务网络,满足了居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要求,提高了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开拓创新,“法律服务虚拟网站”进社区

2000初,我局率先在石门二路街道试点,在街道“社区信息网”中设立了集组织、资源、信息三位一体的“社区基层司法行政主页”。南京西路街道在“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提供全天候法律服务的同时,正式开通法律服务网站(http://NJXLJD.JINGAN.gov.cn)。该网站涵盖了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公告了辖区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通信地址和联络方式。居民若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通过浏览网站即可了解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申请青少年与老年人的权益保护的方法、处理劳动纠纷(争议)的步骤、办理公证的程序以及诉讼流程等30多个类别,联系有关职能部门或拨打法律咨询热线电话获取法律帮助,享受“足不出户”的便捷的法律服务。此外,该网站还推出两周每次“网上互动”交流平台,为居民即时解答有关法律方面咨询。

二、挖掘社区人才资源,构筑法律进社区服务网络

目前,由100余名社区居民组成的法律志愿者队活跃在社区,分别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楼组长、纠纷信息员。他们中有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行业人员,他们利用各种形式不定期开展各项活动,热心服务于社区公益事业。社区法律志愿者定期到居委“法律谈心站”开展法律咨询。区检察院未检科的同志利用暑期,以街道“爱心基地”为载体,组织举办模拟法庭,向社区内青少年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受到了社区居民的广泛好评。律师事务所每周两次指派律师参与“窗口”法律咨询接待,使广大居民切实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律师就在身边。区法院立案庭指派资深法官每周一次为社区群众答疑解惑,为群众咨询有关诉讼知识,指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纷争。

三、以社区学校为主要阵地,向居民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

目前,我区五个街道都已成立了社区学校,采取四“结合”授课方式,即:老师讲授与学员咨询相结合;基础知识辅导与典型案例点评相结合;重点与普及相结合;职能部门与相关科室联合办班相结合,定期举办法律讲座,从而提高了学法效果,丰富了社区法制宣传内容。如,石门二路街道,该街道社区学校在今年上半年举办“法律知识班”,开设“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行政诉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旧房改造政策法规等课程15次,参加人数630多人次,受到老百姓热烈欢迎。静安寺街道开展“法进社区万家行”系列活动,居民通过自学、社区法律志愿者辅导讲课、组织社区法律知识竞赛、街道对楼组调解干部进行普法、人民调解培训、学法交流和社区居民法律知识竞赛等7个阶段的活动,有力地促进和推动了社区的普法教育。街道综治司法科还精心编写《“法进社区万家行”基本法律知识读本》,印制300余册发至各个楼组。此外,各街道还把法制宣传活动与健康城区、社区文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有关法律知识,以舞蹈、乐器演奏、歌曲演唱、沪剧表演、山东快板和演讲等形式,编排成一个个精彩的文艺节目,以文艺表演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开展法制宣传,有力地推动了法律进社区工作的开展。

四、完善工作机制,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自运作以来,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在“静安信息网”开设“静安法援”专栏,并和向社会各界发放大量法律援助卡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使该项工作深入人心;二是建立与法院、民政、妇联、老龄委、残联等部门的联合咨询接待制度,在“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等节日通过“12348”热线电话和现场接待开展有关婚姻家庭、劳动关系、综合治理、妇女青少年维权等专题的法律咨询活动;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制度,随时掌握我区低保贫困家庭、孤老、残疾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动态情况。而今,我区的法律援助不再是少数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专利”,而成为更多弱势人群的需求,受到社区群众的广泛欢迎。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手段,它正走进千家万户。

法律服务的开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区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区行风特邀监督员在以“求助者”身份对“司法、信访服务窗口”多次明查暗访。监督员们对我区服务服务窗口以疏导、指导、督办三者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以及接待窗口能立足社区、服务群众、依法办事、热情服务的工作准则与作风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在暗访中“窗口”接待人员的态度及所给予的答复表示高度赞赏。

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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