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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确认,现将我局有关行政执法依据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2家)
1、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2、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3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二)行政处罚事项
1、对非执业律师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
(三)行政给付事项
1、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
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 行政法规
1、《法律援助条例》
(三) 地方性法规
1、《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以上公告内容今后视实际情况经审批后作相应的调整。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二OO七年一月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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