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援助审批办事指南 [2005-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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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条件
[民事]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刑事]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院指定刑案]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经济困难标准]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我区现行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线。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民事]公民上述所列民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刑事]上述所列刑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代理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困难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三、办事程序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可直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或者通过律师代理以及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公民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街道上报的及直接受理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报法律援助科审批,法律援助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在收到申请法律援助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上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和其他救济途径;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科应当在收到申请法律援助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援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和其他救济途径;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作出暂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62720643
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23弄15号1楼,邮编:200042
承办人:A 陈琪 B 王世庆 C 徐纯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 下午1:30-4:00
静安区司法局法律援助科(暂由法制科负责审查,电话:62790681,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50号2号楼407室,邮编:200040)。经办人:陈越骏 审核人:A 谢志彬 B 姚平
七、相关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7年5月12日)第四条第(五)、(七)款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1994年4月9日)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4月24日)第二条
4、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0年9月1日)第五、十八条
八、常见问题解答
电话咨询 当面咨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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